YANGJANMIN worte:警察約談喔?其實可以一直逃避不去,等地檢署傳票來再去解釋就好,還可以請一次假,第二次再去解釋 民事不會經過地檢署,調解不成直接上法院。一直逃避不去的理由是什麼?惹怒法官作對己不利的判決?
sunyearhuang wrote:這代表裁量權在警察...(恕刪) 罰很輕就代表還是可以罰,其實這條就是要處罰害警察再多花時間才能找到的人,至於找到人之後如果還要543當然就是開了,沒開是運氣好,因為裁罰基準第12條並沒有賦予警察不開的權力
fireblade0922 worte:罰很輕就代表還是可以罰 己經解釋了不是不能罰,車禍除非態度不好、可移車不移車影響交通等等特別情況,才會行政裁罰。無責方被開罰的機會更是小。不要再糾結枝微未節了。fireblade0922 worte:因為裁罰基準第12條並沒有賦予警察不開的權力 那不是有不開的權利,而是叫裁量權。公務員有行政裁量權,警察交通取締可視情況嚴重性選擇處罰或不處罰。
曾經一次擦撞到違停路邊的bmw後視鏡,他的車已經3/1佔到路面了,而且是雙向雙線道,沒注意距離會擦撞到其實也算正常,我停車下車查看,旁邊有人卻沒有人出面說自己是車主,我不敢跑,一直看他後視鏡問題,將近5分鐘後,有人就現身說是車主,但是卻一直環看全車周圍,我說不就是後視鏡你看到別地方作什麼?因為後視鏡並沒有掉漆或毀損,他只好悻悻然的讓我走,我猜他的意圖是看我會不會肇逃,偏偏我很清楚,先跑的就算對都變成了錯,毀損程度都隨他掰了,記取教訓,無論大小無論對錯,下車處理,必要時報警
肇事後, 當事人才報警...因為 就是事後, 警察才到現場, 沒法 當場舉發..警要 逕行舉發, 那程序上就麻煩多了.. 取締駕駛闖紅燈, 警:以當場舉發為原則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03010142.aspx最新更新:2019/03/01 16:45(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日電)男子不服被員警在天橋拍照取締闖紅燈開單,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闖紅燈應當場舉發,判決撤銷罰單。警方今天說,闖紅單以當場舉發為原則;天橋上拍照取締,實務上少見。士林地方法院近日公布判決書,劉姓男子民國107年4月駕車經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附近闖紅燈遭拍照舉發。劉男請求法院撤銷罰單,並主張員警站在天橋高處以近乎偷拍方式,為裁罰而裁罰,違反相關規定。 國道違停法官撤罰:還有比高速公路更適合表達國道收費員心聲的處所嗎?https://pnn.pts.org.tw/project/inpage/1015/55/72判決撤銷對國道收費員裁罰處分的三大理由包括:・本案狀況警方應可當場舉發,卻採用逕行舉發方式,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交通罰單寄給行為人「不行」, 法官以這理由撤銷罰單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11913但是陳男為未成年人,雖是機車所有人也有駕照,但無獨立收受裁決書的資格,且該案並非「當場舉發」,而是「逕行舉發」,事後才寄送裁決書,所以應送達給陳男法定代理人,以補正送達瑕疵,否則不生合法送達效力。 交通違規未「當場舉發」, 罰單撤銷http://city.udn.com/54532/5423743楊姓駕駛前年從快速道路進入國道3號北上300公里處,未打方向燈,國道警一路跟隨到3公里外的交流道後攔下,依錄影畫面開出罰單,楊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員警不符舉發程序,判撤銷罰單。法官指出,警方當下發現駕駛違規,應進行「當場舉發」,如果駕駛車速快,無法攔查時,可事後依錄影畫面「逕行舉發」,但員警當時未鳴警笛、攔下違規者,卻以跟隨攔下,再以畫面開罰,不符程序,因而撤銷罰單。
kh2259 worte:側面貼著~撞到後照鏡,行車記錄器應該很難錄到事發經過,該如何處理?...(恕刪) 還是可以推測出大概狀況。沒錄到側邊影像,但會有錄到擦撞聲音,從擦撞時間點往前看。沒有記錄到前方有車,表示本車非往前擦撞,對方車是在後或側邊。記錄器可以判斷本車是否左右徧移,若沒有表示是對方車徧移擦撞。若是本車徧移方向和擦撞邊反方向,表示有閃躲對方車(無"應注意未注意"之責)。若本車是朝擦撞邊徧移...自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