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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在南迴公路遇到的驟然變換車道車輛

icchenk wrote:
畢竟拿生命去捍衛路權的人都沒什麼好下場!!


對!完全正確

所以出門帶兩個行車紀錄器

現在正一邊檢舉一邊逛01

番外借問:有人知道昨晚高雄市警政信箱怎麼了,一直無法上傳檔案???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此案是台東縣警局的案子,放心檢舉,檢舉以下這兩條,以你的影片,保證開單

我騎重機檢舉過n次這種說彎就彎的垃圾. 沒遇過不開單的.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里程的問題,0.5k為一個單位就好

例如 台9線南下430K附近 這樣即可.


我覺得這情形應該可以用到這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要不然600元而已實在太便宜他,6000比較能教育他該怎麼使用方向燈,跟超車時要注意周圍車輛的動態沒問題後才能進行變換車道等
socimi300 wrote:
我覺得這情形應該可以用到這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要不然600元而已實在太便宜他,6000比較能教育他該怎麼使用方向燈,跟超車時要注意周圍車輛的動態沒問題後才能進行變換車道等
...(恕刪)


該條的立法原由很清楚,就是逼車.

沒有甚麼客觀的證據能夠證明他是在逼車,是不會成立的


我大概5、6年前,騎在慢車道也是遇到你這種情形,快車道的突然往右偏要從右側超.

我檢舉逼車,警方是開單了沒錯,不過最後到了法院,法官判逼車不成立,要警察改開變換車道不當的罰則.


我當時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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