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guide wrote:看個案.看新聞內容...(恕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有獎金Google "檢舉達人賺百萬獎金!全靠「這類違規」 驚人真相曝光"才知道"獎金就可拿到實收罰款的30%"基本上任何違規行為有可能被說成危險駕駛~
eeone2019 wrote:曾經檢舉一隻手掛在...(恕刪) 汽車四個輪子,除非遇到事故或操控不當,不管有沒有在動都可以穩穩的放在地上。這是汽車的優勢沒得說嘴。而現在的方向盤都有動力輔助操控不重手,煞車也是用腳踩不是用手抓,所以一手開車只要眼睛有在看路真的沒什麼危險。機車是兩輪交通工具,靠的是動態平衡維持車身不倒。雖說車身相對汽車輕小容易操控,但動態平衡也容易因一些突發狀況被破壞。所以騎機車本來就要很謹慎注意車身的平衡穩定,單手騎車真的有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