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裝甲攻堅領導士 wrote:
或許國情不同,但我在澳洲墨爾本時(那邊也很多台灣人),路邊到處都不能臨停,
要讓人上下車真的要跑很遠(遠的時候可能是跟你約人見面地方的好幾條街外)
但我自己是從沒看過什麼是沒辦法避的紅線上下車,回來台灣後也習慣走遠點就好了...(恕刪)
不一樣阿澳洲會打回LP台灣又不會
台灣的考照制度太簡單了
主要也不是國情不同其實只是罰責輕重性而已
如果駕照相對難考時間又長那必會珍惜手中駕照
如果考照太簡單那手中駕照就跟雞腿一樣掉地上就再去買一支而已沒難度
社會觀察+ wrote:
應該不是國道罰單都...(恕刪)
社會觀察+ wrote:
一般不是刻意的違規, 很多時候小違規是人之常情, 可以理解, 我是不檢舉的, 因為台灣道路設計真的很多地方不良, 有時候很容易引誘犯罪, 或是臨停紅線停一下上下車也真的是沒辦法, 這種我真得覺得雖不合法但是合理.
這次遇到這種刻意剪車, 危險超車, 我真的沒辦法. 把公路路當成你的賽車場, 危害其他用路人的用路安全, 不好意思. 只能檢舉你.
當下我真的嚇到, 我外線開95公里, 你突然剪車超車, 又衝到路肩繼續超車. 我目測你大約有120公里以上.
這是我第一次檢舉, 兩項都已收到email通知開單舉發, 共NT$5,200, 希望你能好好開車, 祝開車平安.
這篇的用意,完全不鼓勵大家檢舉一些小違規或實在沒辦法的違規(像是紅線上下車), 但是遇到刻意危駕把車亂開,會害人受傷或危及生命的一定要檢舉讓他知道. 希望大家開車在路上都安全抵達目的地..(恕刪)
McClintock1977 wrote: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
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
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
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如果真有開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也是開33-1-4,這個要罰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