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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內側禁行機車違規


prpr2542 wrote:
同意!...(恕刪)

同意還上來取暖又申訴,那時還沒開放吧,字沒刨掉
我們這有些地方刨掉了估計刨完了就要全面開放了
車牌換色好安全~ 換台便宜的黃牌內側隨你走,左轉任你遊 XD
對政府來說,機車就是危險,汽車都是好棒棒的

另外,白色連貫線有分粗(15cm)細(10cm),
粗線的外側是路肩不得行駛;細線是慢車道,汽車僅轉彎/臨停可使用,不得直行
我也被開過 台灣的法規 很神奇 在市區 快的要讓慢的 美其名 叫保護弱勢 但明顯 汽車違規 卻視若無睹
可以理解 在雙北這種人口爆炸的都會區 違規 臨停變成一種見怪不怪的情形
那為什麼折衷一下 全面取消 二線道 施工道路的 禁行機車 甚至 在市區 機車都比汽車要快 如果汽車駕駛連判斷自己身邊 有無障礙物的能力都沒有的話 又為什麼可以擁有駕照 真的令人匪夷所思!道路是用來供車輛通行的!如果說要是有出錢才能使用的話 我也贊成 全面繳稅 讓一些繳不出錢的人 不要再上路了 騎著破爛的小機車 仗著不用繳稅 滿街跑 我相信提高道路使用費諸如牌照稅 一定會讓一些無法擁有車輛的人 放棄車輛 而釋放出空間的!道路有出錢的才能具有資格 使用動力交通工具。這也是很合理的 但道路上的行車安全及交通法規上的責任則應一視同仁!
至於牌照稅要多少錢 我認為 可以及車子的重量來衡量 價格的多寡 畢竟是路在承受 車子的重量 而不是排氣量
車子的重量 才是決定 道路的使用責任範圍吧!
fedora wrote:
這個純粹就是市政府缺錢,故意在一些擁塞路段設捐獻陷阱,然後警察缺業績也很樂意配合,上下串通一氣。




非常同意,通常遇到這種事,我大概過陣子就帶行車紀錄器開始拍同路段的路邊違停。

幫忙警察業績...
政府認為騎內線禁行機車很危險

騎外線遇到施工在往內跟汽車擠最安全??

外線車道明明就很擠很危險
放著空空又安全的車道不給機車騎???
這是什麼怪邏輯??
prpr2542 wrote:
事先說明我有兩輪也有...(恕刪)

除了地上的字,
上方的標誌是.......?
prpr2542 wrote:
事先說明我有兩輪也...(恕刪)

誰叫那邊 警局所 里長 認為還有兩道, 應該夠用..

所以, 施工期 就沒有 為擴大疏解交通 暫時允許 機車 行駛 禁機車道 的規化..


一般而言, 要住在那裡的居民 去要求開放, 才會比較有用.
1.樓主是經常走還是偶爾(甚至第一次)走這個路段?
經常走表示早已知道內線禁行機車, 明知故犯最好就認了

2.施工是長期還是短期, 是否為合法申請的施工時間
有些承包商會偷跑, 上下班時間施工真的挺討厭的, 建議可以問問區公所

3.內線到下個路口是左轉專用道嗎?
是的話, 也不能怪其他4輪都擠在中線

4.另外問問其他發表某某路段也是違停一堆的大大(尤其講市場的, 不止違停,是併排違停)
那你們有何作為? 有檢舉嗎? 還是經過時心中幹一聲就算了
說白了就是「劫貧濟富」
申訴有個鳥用,擺明就是要你捐錢的
裁判領的薪水,你都有捐哩,豈有吐回給你的道理

然後政府還巴不得你不爽去檢舉那些違停的,最好狗咬狗,收入更多。

違停難抓啊,人不下車,不熄火什麼的,錢難賺

禁行機車、二段左轉,相機喀嚓一下,百口莫辯,發大財.....

合不合理?
陷阱當然就是不合理啊,逼你非走不可,非捐不可的
如果合理還抓什麼,怎麼發大財

香煙科重稅,平民入境限帶一條
貴族專機走私是大搖大擺一次攜入數萬條...

醒醒吧
從頭到尾就不是路權問題,也不是安全問題。
而是「劫貧濟富」的問題

還什麼寧願捐600元,勝過去拼生命危險。
哇塞~洗腦很成功呢
樂捐還感恩道德,謝主隆恩保我人身周全,也真是無話可說了....
因為 施工單位 都要事先向當地的 里長 和 轄區警 說明, 取得簽認後 才能施工.

如果你是當地居民的話, 其實可以去找 里長 和 轄區警 來一起商量 施工期間的開放問題..



http://www.arch.org.tw/Laws/laws_more?id=77dfdcab8949446994bcf7484e05896c

有關辦理「道路維護施工證」(簡稱維護證)、「建案工程道路周邊修復施工證」(簡稱建案證)之施工前通知程序,訂於108年3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為利區里及警察局轄區分局掌握各項道路施工資訊,訂於旨揭期程起,持維護證、建案證施工者,請落實辦理施工前通知,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單位於施工前洽施工範圍所在行政區域之里長及警察局轄區分局說明,並取得其簽名(章)作為完成通知之證明;例如:於施工前會勘紀錄簽到、或於自行印製通知單簽章(如附件1-範本)等;另倘施工範圍橫跨多個行政里或行政區警察分局時,應分別完成通知與文件簽認。

(二)如情況特殊或經與里辦公處及轄區警察分局洽辦通知事宜後,有非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致無法取得里長或轄區分局簽名(章)時,需由申請單位所屬人員於前項文件自行敘明通知與無法取得簽名過程(包含人、事、時、地)或特殊情形及簽署負責,得作為完成通知之書面證明。

(三)申請單位於完成通知後,應將該通知證明文件,上傳至本處道路挖掘管理系統(簡稱挖管系統),始能申請預約施工(如附件2-示意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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