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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行政

看不出來怪我沒禮讓好好笑,謝謝你的意見,所以我不行變換車道,神邏輯。

tn00708483 wrote:
行車記錄器會有車速...(恕刪)


不是每台行車紀錄器都會有車速,另外就算有車速因非國家檢驗單位驗證過的機器警方也不會拿來當作超速的依據(這是早就有的判例了)
謝謝您告知感恩,我看影片最少五十次,為這案件花了很多心力,錢事小,只是我不認為,公理換不回,所以我想試看看。
這讓我又想到那個上匝道攔下外車道直行,罵別人沒禮讓他,還罵國道員警不懂交通法規的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道安規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訴訟是個人權利,但結果恐怕受命法官也會被貼上來被批評為恐龍法官吧!

tn00708483 wrote:
如果有議員看到這文...(恕刪)


加油!

但我想就算你行政訴訟勝訴或失敗,仍然不會改變你的想法



PS:我會祈求媽祖不要在路上與您相遇...因為太危險了...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搞不懂這些想啥,看不到方向燈,是什麼原因,行車記錄器,隔熱紙,玻璃,等等,它主人還當飛機,然後他看不到方向燈,希望酸我那些,能遇到那台紅馬三。

tn00708483 wrote:
搞不懂這些想啥,看...(恕刪)


好吧,就算方向燈有閃,中線車道閃避也是事實
若改開未禮讓直行車,你認嗎?
曉得 wrote:
既然法院已經判決了
...(恕刪)

說的真好
阿鬼,你還是說中文吧
tn00708483 wrote:
搞不懂這些想啥,看不...(恕刪)


可以申訴把"未打方向燈"的罰則取消掉,改成"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罰則
https://auto.ltn.com.tw/news/7302/43



我想樓主到現在還想不透為什麼蓋超過50樓了
結果還是多數人認為樓主理虧的原因
請看紅斑馬教的正確方式吧
如果在您變換至中間車道之前有確實確認後方來車的話
您一定會注意到那輛大紅色的馬三衝過來
那麼後面的事情通通都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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