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道安規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訴訟是個人權利,但結果恐怕受命法官也會被貼上來被批評為恐龍法官吧!

我想樓主到現在還想不透為什麼蓋超過50樓了
結果還是多數人認為樓主理虧的原因
請看紅斑馬教的正確方式吧
如果在您變換至中間車道之前有確實確認後方來車的話
您一定會注意到那輛大紅色的馬三衝過來
那麼後面的事情通通都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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