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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牌誤上國道被逼車拔鑰匙,被告沒事不起事!?


frogghoul wrote:
我只能說這案例一開...(恕刪)

如果你是這樣認為話,很簡單你自己可以試試看會不會被起訴!不過我想你也不敢這樣做!檢察官判斷事情違法與否不會只看表面的!

十10 wrote:
重機上快速道路行之有年?國道與快速道路不會分?駕駛執照用雞腿換的?你是台灣人嗎?不知道在中華民國,不管是紅黃白牌,機車上國道就是違法的嗎?理盲?是在說誰呢?秀什麼下限啦…


有深度、有見識...

Speed Wick wrote:
是不是以後看到有人...(恕刪)



恐龍之一
拿波里公仔 wrote:
以專業法律人角度而言...(恕刪)


避難行為必須是客觀上不得已者,若有其他不侵害法益或較輕微的侵害法益方法可避免危難,則非不得已。

以這個案例,當事人可通報警察為之,自身處理此事反而有侵害騎士生命法益的可能。

騎士應該要申請再議。機車上國道是否是客觀上會造成危難?騎士大可主張其他各國允許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認為這不會造成客觀上的危難事件,當事人雖有主觀上的認知,但在客觀上無法成立。

若依檢察官的邏輯成為後續起訴基準,可能會演變成街頭四處在進行「緊急避難」之作為,這不是法治社會該有之價值判斷。

Speed Wick wrote:
謝謝理盲們

你們要不要看一下不起訴理由??
「緊急避難」
請問騎車上國道要避什麼難??
來,講一下呀

逼車這個行為本身就會造成危難!!

這裡只有你是理盲跟法盲吧!

緊急避難不是講機車車主避甚麼難,不懂的話先去查清楚以免鬧笑話。緊急避難定義是甚麼,問google就可以告訴你。

刑法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紅字部分,賓士車主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包括誤闖高速公路吳女)生命、財產安全遭受危害,所以做出拔鑰匙行為,讓吳女不能再騎車,符合緊急避難的定義。
Speed Wick wrote:
而且剝奪你的自由?!
然後不怕被告,反正不會起訴...(恕刪)

犯法也算自由?
給車主見義勇為一個讚!

Speed Wick wrote:
既得利益者的多數暴...(恕刪)

真是好笑!把大多數用路人的想法當作多數暴力?就是眾多重機騎士有這種觀念我才反對重機上國道!觀念不改往後還是會繼續反對的!
這件事情我支持檢查官,本人也是機車騎士,前兩天還被開單(逆行),我沒話講!感覺機車其實先自我反省一下自己,上國道還有這麼多理由,那不是機車天下無敵?

但我真的很難相信——誤闖——這種講法。
不要企圖導風向
真的就是看情形
這種無視法律直接騎上去
要是我 我也會去拔他的鑰匙
高速公路目前就是不能騎上去
而且他騎的速度是多少?
大叔一定當下感受到機車隨時有可能被後方的車撞上的危險
這位大叔真的幹的好

許雅媚 wrote:
外國125已經可以...(恕刪)

那你還不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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