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10 wrote:重機上快速道路行之有年?國道與快速道路不會分?駕駛執照用雞腿換的?你是台灣人嗎?不知道在中華民國,不管是紅黃白牌,機車上國道就是違法的嗎?理盲?是在說誰呢?秀什麼下限啦… 有深度、有見識...
拿波里公仔 wrote:以專業法律人角度而言...(恕刪) 避難行為必須是客觀上不得已者,若有其他不侵害法益或較輕微的侵害法益方法可避免危難,則非不得已。以這個案例,當事人可通報警察為之,自身處理此事反而有侵害騎士生命法益的可能。騎士應該要申請再議。機車上國道是否是客觀上會造成危難?騎士大可主張其他各國允許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認為這不會造成客觀上的危難事件,當事人雖有主觀上的認知,但在客觀上無法成立。若依檢察官的邏輯成為後續起訴基準,可能會演變成街頭四處在進行「緊急避難」之作為,這不是法治社會該有之價值判斷。
Speed Wick wrote:謝謝理盲們你們要不要看一下不起訴理由??「緊急避難」請問騎車上國道要避什麼難??來,講一下呀逼車這個行為本身就會造成危難!! 這裡只有你是理盲跟法盲吧!緊急避難不是講機車車主避甚麼難,不懂的話先去查清楚以免鬧笑話。緊急避難定義是甚麼,問google就可以告訴你。刑法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紅字部分,賓士車主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包括誤闖高速公路吳女)生命、財產安全遭受危害,所以做出拔鑰匙行為,讓吳女不能再騎車,符合緊急避難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