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鍋 wrote:
這引用的條文「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很有問題。
這個「單車道」是指該路段只有一個「車道」,不是多線車道中的其中一條車道(公路總局釋函路監交字第1010052162號),法院錯誤的引用及解釋只會造成後續更多的爭議。...(恕刪)
這我有看法官的見解是,
法官認為這一條在修法前說的是單行道與雙車道不能並行,後來的修法把單行道與雙車道改成單車道,用以區別多車道,
所以顯然現在說的單車道就是以前說的單行道,
法官說這基本的精神不變,只是用詞改了,
而同一車道也算在單一車道涵蓋中,
所以雖然沒有說同一車道並行違規,
但既然說單車道不能並行,那同一車道就算沒說違規也屬違規,
所以不採交通部、警政署與公路總局的見解,
法官說,所以單車道就等同單一車道、同一車道的意思。
所以判罰。
一個法條各自表述,然後都是政府機關說的,真是苦了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