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黃燈和閃紅燈,這種號誌真的是害人不淺,又不是絕對路權,閃黃燈沒辦法0肇責,實在不明白這樣的號誌存在的意義在那,樓主只能選擇是要賠錢給對方或是賠錢給政府(過失傷害刑責易科罰金),不過,想必是賠錢給政府會比較少錢!
jackie07 wrote:閃黃燈和閃紅燈,這...(恕刪) 其實考駕照的時候都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但多少人完全忽視,樓主很冤就是了~我覺得樓主要0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