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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看看違規的事實 違規事實:汽車違規逆向停車..更新


Jack 你好棒 wrote:
影響可大了,該車停...(恕刪)


問個噗認為沒出事都沒影嚮,不用檢舉
當然出事也不用檢舉了,警方會開單
總結,問個噗就是認為民眾不該檢舉
挑動你的心 wrote:
你們也得不到我的尊重...(恕刪)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 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對了,
你是誰呢? 你的尊重值多少呢? 建議你要先尊重並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 呵呵~
嵐雨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恕刪)


更正~~已不是特例了~~~全國適用


2400到0600不重要的道路是可以紅線違停的

您於106年8月26日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舉專區-蘆竹分局)檢舉車號5L-3877號等21輛汽車交通違規一案,茲答覆如下:

一、 審據您提供之舉證資料,車號5L-3877號等13輛汽車違規「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事實明確,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在案;另8C-8803等8輛汽車違規時間係於0時至6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6款:深夜時段(0-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情形,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不予舉發,尚請諒察。
你貼的文也有說違法是事實吧?

我只能說特例雖有但不能用特例當常例,畢竟違規的確是事實,至於罰不罰與定義重不重要道路不是小老百姓決定

舉個例,A在桃園不重要道路違停有了特例,後來在台北市違停已被開單,A可以用特例申訴會成功嗎?



mi001059 wrote:
桃園有特例喔~~~2...(恕刪)
嵐雨 wrote:
你貼的文也有說違法是...(恕刪)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請看文,我講的是「A已被開單」

A在桃園不重要道路違停有了特例,後來在台北市違停已被開單,A可以用特例申訴會成功嗎?






mi001059 wrote: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恕刪)
c.c.0110 wrote:
......檢舉違規臨停就好.......(恕刪)


項目寫“臨停”一樣不開單
c.c.0110 wrote:
警察都擺明踐踏自己的職業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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