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動你的心 wrote:你們也得不到我的尊重...(恕刪)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 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對了,你是誰呢? 你的尊重值多少呢? 建議你要先尊重並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 呵呵~
嵐雨 wrote: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恕刪) 更正~~已不是特例了~~~全國適用2400到0600不重要的道路是可以紅線違停的您於106年8月26日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舉專區-蘆竹分局)檢舉車號5L-3877號等21輛汽車交通違規一案,茲答覆如下:一、 審據您提供之舉證資料,車號5L-3877號等13輛汽車違規「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事實明確,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在案;另8C-8803等8輛汽車違規時間係於0時至6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6款:深夜時段(0-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情形,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不予舉發,尚請諒察。
你貼的文也有說違法是事實吧?我只能說特例雖有但不能用特例當常例,畢竟違規的確是事實,至於罰不罰與定義重不重要道路不是小老百姓決定舉個例,A在桃園不重要道路違停有了特例,後來在台北市違停已被開單,A可以用特例申訴會成功嗎?mi001059 wrote:桃園有特例喔~~~2...(恕刪)
嵐雨 wrote:你貼的文也有說違法是...(恕刪)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