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死定了,連公司一起告
且要告"業務過失傷害"
按刑法所稱
普通過失傷害,係指一般人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則為業務過失傷害之規定。所稱業務,指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茲以車禍事故為例,一般人上下班時開車肇事傷人,為普通過失傷害,但若是公車或計程車司機開車肇事傷人,則為業務過傷害。
但得饒人處且饒人,別逼到死
no3085 wrote:
幾年前,我媽騎車被...(恕刪)
唉,我當然知道100萬是不可能的,後來有降了一點,只是看到我爸現在這樣真的很不甘心...但現在氣的是問對方願意拿多少她也不說,那不就表示連調解委員所提的30萬她也是不可能的囉?!不然昨天那場調解會的意義在哪??看到金額時為何不提出來討論
最壞的結果當然就是提告,但能不要走到這最好,想說她還年輕,真的不想讓她背上這一條
Grace167 wrote:
唉,我當然知道100萬是不可能的,後來有降了一點,只是看到我爸現在這樣真的很不甘心...但現在氣的是問對方願意拿多少她也不說,那不就表示連調解委員所提的30萬她也是不可能的囉?
前陣子我父親也騎車被公車撞到
不過傷勢看來有比你父親嚴重一些
顏面輕微骨折,腦出血,手軸關節粉碎性骨折
單單看護,醫藥費,材料費.出院後還有快一個月的看護費..
加一加到大概20多萬,這些都是有單據的
唯一模糊的地方就是所謂的精神賠償(我沒問家人有沒有針對這部分求償)
肢體的骨折等等其實那些都可以查的到法院判決的案例會大概判多少
調解委員說30也不是沒根據的
就算對方被判過失傷害這種也不會被抓去關,頂多易科罰金
就算再告民事贏了,曠日廢時,就算被告沒財產,頂多拿張債權憑證.
所以能和解就和解
退一步,海闊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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