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說穿了你要不要遵守就是看你萬一撞到人的時侯你要麻煩還是要省事當然台灣人9成都認為自己不會發生這種事但你不幸一碰到這種事不遵守的話就不要怪別人怎麼拿這條來講黑紙白字寫的很清楚沒做到就是有錯減速慢行 跟 行人OR其它車有沒有違規是兩回事很多人都合在一起討論這是不對的!
說實在我也不太懂在有交通號誌的路口(非閃紅/黃燈)會因未減速慢行而受到處罰,又或者說若台灣法律更改為不依號誌行駛/行走導致車禍,得負責賠償對方所有損失,而對方不需負擔任何責任,那台灣真的還有人敢闖紅燈嗎??當然開/騎車上路本來就需要注意周遭狀況,但是單獨以闖交通號誌如此是非黑白的情況,減速慢行是出至於人性(情面),又怎麼能以法律(理面)制裁呢?
這樣的話...有包括闖紅燈超速嗎?闖紅燈,速度又高達.....110KM好了...反正先在高速公路就110KM然後深夜綠燈40KM未減速有注意反應不及,雙方撞上....法官可以拿判例出來說嗎???闖紅燈還是在最內線喔,超車線道(高速公路,不是都說,不管你開多快,超完請讓開)你開40KM...有注意,你也不一定閃得過110KM吧??真是鬼島...法官還會拿判例來說..你行經路口就是要減速嗎??其實...我覺得恐龍法官很多耶...不是我愛亂...本來就很亂...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