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wei1530 wrote:樓主玻璃心,說他反覆變換車道不知道要走哪一線道竟然私訊說要保留追訴權,可以拜託不要保留嗎?...(恕刪) 依據事實表達自己的看法,是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不知樓主要告的罪名是甚麼,說不定自己是否會涉及誣告?
dermist290 wrote:影片已交送至交通隊...(恕刪) dermist290樓主你開車過紅綠燈後,先是跨越兩車道,再向左進入內線,立即又再向右進入外線道,這種開法,是否該開出來說明向社會大眾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