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0406andy wrote:
還有法規以來
機慢車一直以來都是列為慢車
機慢車也不得行駛快車道
如果可以的話,先搞清楚
快車道、慢車道、機慢車專用道、機慢車優先道
再來談這些事情
...(恕刪)
樓主只是在反串引戰,您太認真了
而且部分內容也有些錯誤(還真被樓主引出來)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及第六條)之中
汽車有六種: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特種車、機車
慢車有兩種:自行車、三輪以上慢車
機車一直以來都是列為汽車、而非慢車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的慢車
是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慢車
不包含機車在裡面
機車行駛車道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所以如果車道的地上或其他標誌沒有特別寫明「禁行機車」
那麼機車是可以行駛於「最外側快車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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