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igo_oo wrote: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P.S 認同 併排停車必檢舉 大 說的,參考就好。 上述偵查不公開的細則,是指相關司法人員,必須遵守不公開之原則,否則會因此而受懲處,被告自己要公開,自己決定,沒有罰則,也不違法!偵查不公開最基本用意,就是保護被告!而樓主是被告,樓主當然可以放棄自己"不公開"的權益!只是我要表達的是:樓主自己為很鐵(無罪)的影片,搞不好反而成為自己有罪的關鍵證據!我只點到這裡,反正被起訴、被判刑,又不是我!
先結論:直行車+無碰撞+有錄影=證據不足絕對是不起訴流程:1去警察局做筆錄,把當時情況交代清楚,影片也交給警方。影片無聲無所謂,被告不證己罪重點是去探聽出對方在提告時的說法,通常幫你做筆錄的警察也是受理對方提告的那個,所以可以先打聽一下對方的說法,可以大概知道要怎麼反駁。2做完筆錄後就是等警察移送給檢察官,時間大概是一個月到三個月,建議就把這件事忘記,不要因而影響生活。等案子有指派到檢察官,可能有兩種情況:A.檢察官檢視雙方筆錄後直接以證據不足不起訴,樓主會直接收到不起訴書,事件結束。B.檢察官開偵查庭,分別傳喚雙方。樓主會收到傳票,上面有時間地點,當日請假並提早半小時去報到,檢察官問幾個問題老實回答就好,等待加上詢問通常一小時內結束。3等收不起訴書,大概是開完偵查庭一個月左右。所以整個流程跑完大概要快半年,但其實實際要花的時間只有兩小時(警察筆錄一小時+偵查庭一小時)至於告對方誣告,其實也不易起訴,可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