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wrote:龜速浪費時間超速賠...(恕刪) 每次假日上高速,內線龜車特別多,還死不讓道,結果就一堆車擠再一起,想超車要用外線慢慢超,結果前面超順暢,然後沒多久又來一個車陣,一樣內線有龜車,害一堆車塞在一起,這才危險。
89.. wrote:因為您超速了增加肇..法規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最高速限道所以其實是兩方面守法不矛盾.(恕刪)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沒有內側車道路權? 應該行駛 中/外車道, 出現於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而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道" 這種法規內/中/外三個車道都得以" 最高速限行駛"?但書必限縮解釋!法規沒有的"最高速限道"? 是內/中/外那一個車道呢?○○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也就是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例如,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反之, 就是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犯它人的路權這是 汽車應在規定的車道上行駛,不能侵入其它車輛"專用車道",由法規授與"車道路權"的意思非超車當然不能行駛超車道!車道速限 和 車道路權 是兩回事 !車速違規 ? 不符速限! 法規是直接就開罰了!路權違規, 是走錯車道開罰, 走不是法規規定行駛的車道!是兩種不同的情況!不矛盾是指 "路權" 和 "速限"不矛盾但是把同一個車道說成有兩種車道路權, 絕對是矛盾?"最高速限" 是速限標誌(官方設置的)! 不是反過來解釋為"用路人"車速(儀表顯示的)!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是相對車速! 這種車速是車速高於中線車, 而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超車這種車速的基準是中線車! 拿中線車來比較!基準並非"光在真空的速度" (「光在真空中於1/299792458秒內行進的距離」的三次方) 不是和光速比較!"超車"者被法規分配, 允許在這個車道上行駛 , 超越中線車道 !超車道 是超 中線車道!當"內側車道"那台車 超越 "中線車道"發生時!則此車擁有路權!"超車"者被法律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根本就和"速限標誌"無關!而且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超越的是中線車道!前後車是各自在自己60m長的內側車道上行駛, 根本互不妨礙 ,兩者各自擁有60m長的路權, 互不影響 ! 各自超越在這個路權範圍內之中線車道的車路權是有範圍的超車道 相對VS 中/外車道, 不是同一車道!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高管規則8-1-3但書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生效的時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局限於車道線之內!)車在中線車道? 只可能"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車在中線車道, 不可能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即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 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您恐有誤解其實,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不得倒推)這是 因應不同車流量(堵塞or不堵塞), 採取不同速限! 是『變換速限』的規定!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必須正面表述,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不是反面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規則(正面解釋)當成罰則做出 負面解釋(反面解釋),反過來解釋,就會創造出法規所沒有的東西!這個但書是說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兩面標誌同時遵守!兩者都是"依限行駛"只不過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其他車道只有一種速限, 說的是那一種速限! 不是在說車速!8-1-3但書"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 指四輪已經在內側車道之內了,已經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了!四個輪子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適用內側車道速限!既已經在內側車道上了!時空就不是選擇/分配車道的階段了!"最高速限"無法決定走對或走錯車道! 不是做車道選擇, 是完全局限於內側車道之內的"速限"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也無法以"最高速限"選擇那一個車道行駛?而是都可以!因為都可以!以"最高速限"無法決定是 走對或走錯車道 ?這並非車道路權!"依限行駛"享有多少長度的路權?依高管規則6,8,9,11 , 車速110km擁有55m+5m路權 (不是基隆到高雄!)最高速限80km的路段, 路權就縮小到只有40+5m車長, 不是永遠60m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 擁有路權(60m)的同時, 也有尊重他人(60m之外)路權的義務並不是永遠持有 !不是路權無遠弗界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是基隆到高雄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及第9條, 每個車道有不同路權!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斷點(起點及終點)車道路權方向是←左右→橫向(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不是基隆到高雄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是恆定不變的1km內有16車 和 1km內有18車, 是不同的車輛密度, 是不同的車流量依高管規則6 ,小型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安全距離(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因此 110km行駛必須保持 55m車距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車在內側車道上,有55m車距, 遵守 最高速限!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此時是交通壅塞嗎? 不是!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1km內有17車, 1000m/17 = 58.8m (每台車只分配到58.8m長的車道空間)扣掉車長5m,每台車的前方就只有 53.8m依照高管規則6, 當車距為53.8m時, 車速只能是107km , 並無法"最高速限"110km行駛(車距53.8m) → (無55m車距)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法最高速限, 此時速限應依高管規則5! 而不是8-1-3但書,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1km內有17車,此時適用哪一種速限呢?沒有車距,硬要110km行駛, 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內側車道不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這本身就是錯的! 無論那一種速限都是錯的!(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和速限那一種?速限違規完全無關)1.違規的地方, 是這台車所在的位置是錯的 ! 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無關!2.時間次序也弄顛倒了! 無超車道路權!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那來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收到了嗎?aluluee wrote:今天下班 進匝道 加速完 就切進內線 表速105~110 之間 前方有台馬3 跟我差不多速度奇怪馬3 怎麼前面都空空的 啊我就順順的 給他貼上去經過測速 我沒放油門 拍擦 靠 蝦米 價值3張的閃光出現了我的老天鵝呀...馬上左看右看 旁邊都沒車 比我跟馬3快呀.... 慘了準備收寫真照片吧是想問 有人收過100~110 之間的寫真照片嗎?收到的話 可以申訴否?國一林口到嘉義 機場線 常常也都表速110 有對過GPS 大約105上下 再跑 沒被寫真過可今天 這閃光 嚇到我了
herblee wrote: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恕刪) 大大真厲害~搬出這麼多資料但是對於那些自認行為正當的那些人~真的不想多費口舌時速開120確實超速~沒有認為自己合理;但自認合理占用內側車道的人講再多也是無用猜想他們的世界應該是開在合理車速內就是無敵
pafupafu wrote:搬出一堆資料,都沒...(恕刪) 哀~真的很難溝通明明就想規範:內側車道:供小型車超車使用,另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請參閱高公局網路只是一般民眾難以舉證~紅斑馬也沒那麼閒~不然早就罰的慢速車嫑嫑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