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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 限速 還有寬裕值嗎?


02933 wrote:
106縣道這支我知...(恕刪)


橫窠雅 這支 在我姑姑家附近 從我念高中 我就知道了
整整20年 也只見過一次 拍上山車頭 就中兩張
其他時間 我沒聽過有人被拍

國道機關現在一定要有寬裕值

因為這已經是行政機關的信賴標準

但是上了法院就不一樣了,法院不一定要鳥你

某樓的案例已經打到法院去了

89.. wrote:
龜速浪費時間超速賠...(恕刪)


每次假日上高速,內線龜車特別多,

還死不讓道,結果就一堆車擠再一起,

想超車要用外線慢慢超,結果前面超順暢,

然後沒多久又來一個車陣,一樣內線有龜車,

害一堆車塞在一起,這才危險。
一堆擋人龜車佔內線
還在那義正嚴辭
閃大燈也不鳥
連超車道的意思也不懂
難道是文X啊

kurokawa079 wrote:
一堆擋人龜車佔內線...(恕刪)


今天去基隆
也遇到龜車佔內線
跟慢車道幾乎並排
我後面一堆車

等超久終於超車
前面至少好幾百公尺都沒車
89.. wrote:
因為您超速了增加肇..
法規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最高速限道

所以其實是兩方面守法
不矛盾
.(恕刪)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沒有內側車道路權? 應該行駛 中/外車道, 出現於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而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道" 這種法規
內/中/外三個車道都得以" 最高速限行駛"?
但書必限縮解釋!法規沒有的"最高速限道"? 是內/中/外那一個車道呢?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也就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
例如,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反之, 就是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犯它人的路權
這是 汽車應在規定的車道上行駛,不能侵入其它車輛"專用車道",由法規授與"車道路權"的意思
非超車當然不能行駛超車道!

車道速限 和 車道路權 是兩回事 !
車速違規 ? 不符速限! 法規是直接就開罰了!
路權違規, 是走錯車道開罰, 走不是法規規定行駛的車道!
是兩種不同的情況!
不矛盾是指 "路權" 和 "速限"不矛盾
但是把同一個車道說成有兩種車道路權, 絕對是矛盾?

"最高速限" 是速限標誌(官方設置的)! 不是反過來解釋為"用路人"車速(儀表顯示的)!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是相對車速! 這種車速是車速高於中線車, 而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超車這種車速的基準是中線車! 拿中線車來比較!
基準並非"光在真空的速度" (「光在真空中於1/299792458秒內行進的距離」的三次方) 不是和光速比較!
"超車"者被法規分配, 允許在這個車道上行駛 , 超越中線車道 !
超車道 是超 中線車道!
當"內側車道"那台車 超越 "中線車道"發生時!則此車擁有路權!
"超車"者被法律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根本就和"速限標誌"無關!
而且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超越的是中線車道!
前後車是各自在自己60m長的內側車道上行駛, 根本互不妨礙 ,兩者各自擁有60m長的路權, 互不影響 ! 各自超越在這個路權範圍內之中線車道的車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道 相對VS 中/外車道, 不是同一車道!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高管規則8-1-3但書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生效的時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車在中線車道? 只可能"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車在中線車道, 不可能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 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您恐有誤解
其實,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不得倒推)
這是 因應不同車流量(堵塞or不堵塞), 採取不同速限! 是『變換速限』的規定!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必須正面表述,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不是反面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
規則(正面解釋)當成罰則做出 負面解釋(反面解釋),反過來解釋,就會創造出法規所沒有的東西!
這個但書是說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兩面標誌同時遵守!

兩者都是"依限行駛"
只不過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其他車道只有一種速限, 說的是那一種速限! 不是在說車速!

8-1-3但書"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 指四輪已經在內側車道之內了,已經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了!
四個輪子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適用內側車道速限!


既已經在內側車道上了!時空就不是選擇/分配車道的階段了!"最高速限"無法決定走對或走錯車道! 不是做車道選擇, 是完全局限於內側車道之內的"速限"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也無法以"最高速限"選擇那一個車道行駛?
而是都可以!
因為都可以!以"最高速限"無法決定是 走對或走錯車道 ?
這並非車道路權!

"依限行駛"享有多少長度的路權?
依高管規則6,8,9,11 , 車速110km擁有55m+5m路權 (不是基隆到高雄!)
最高速限80km的路段, 路權就縮小到只有40+5m車長, 不是永遠60m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 擁有路權(60m)的同時, 也有尊重他人(60m之外)路權的義務
並不是永遠持有 !不是路權無遠弗界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是基隆到高雄 !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及第9條, 每個車道有不同路權!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斷點(起點及終點)
車道路權方向是←左右→橫向(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不是基隆到高雄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是恆定不變的

1km內有16車 和 1km內有18車, 是不同的車輛密度, 是不同的車流量
依高管規則6 ,小型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安全距離(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因此 110km行駛必須保持 55m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車在內側車道上,有55m車距, 遵守 最高速限!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此時是交通壅塞嗎? 不是!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17車, 1000m/17 = 58.8m (每台車只分配到58.8m長的車道空間)
扣掉車長5m,每台車的前方就只有 53.8m
依照高管規則6, 當車距為53.8m時, 車速只能是107km , 並無法"最高速限"110km行駛(車距53.8m) → (無55m車距)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法最高速限, 此時速限應依高管規則5! 而不是8-1-3但書,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17車,此時適用哪一種速限呢?
沒有車距,硬要110km行駛, 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內側車道不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這本身就是錯的! 無論那一種速限都是錯的!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和速限那一種?速限違規完全無關)
1.違規的地方, 是這台車所在的位置是錯的 ! 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無關!
2.時間次序也弄顛倒了! 無超車道路權!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那來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收到了嗎?
aluluee wrote:
今天下班 進匝道 加速完 就切進內線 表速105~110 之間 前方有台馬3 跟我差不多速度
奇怪馬3 怎麼前面都空空的 啊我就順順的 給他貼上去
經過測速 我沒放油門 拍擦 靠 蝦米 價值3張的閃光出現了
我的老天鵝呀...
馬上左看右看 旁邊都沒車 比我跟馬3快呀.... 慘了
準備收寫真照片吧
是想問 有人收過100~110 之間的寫真照片嗎?
收到的話 可以申訴否?
國一林口到嘉義 機場線 常常也都表速110 有對過GPS 大約105上下 再跑 沒被寫真過
可今天 這閃光 嚇到我了
herblee wrote: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恕刪)


大大真厲害~搬出這麼多資料

但是對於那些自認行為正當的那些人~真的不想多費口舌

時速開120確實超速~沒有認為自己合理;但自認合理占用內側車道的人講再多也是無用

猜想他們的世界應該是開在合理車速內就是無敵



砂很大 wrote:
大大真厲害~搬出這麼多資料


搬出一堆資料,都沒被高公局採納,有用嗎??


砂很大 wrote:
開在合理車速內就是無敵


國道警察和高公局背書沒罰單的行為,當然無敵
pafupafu wrote:
搬出一堆資料,都沒...(恕刪)


哀~真的很難溝通

明明就想規範:
內側車道:供小型車超車使用,另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請參閱高公局網路

只是一般民眾難以舉證~紅斑馬也沒那麼閒~不然早就罰的慢速車嫑嫑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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