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網址有提到
五、拖吊申訴及車損申訴案件處理規定:
(一)拖吊進場之車輛,違規人有異議者,仍應請其先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由保管場作業人員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交付違規人,請其逕向應到案處所或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申訴。
(二)遇有車損之申訴案件,拖吊公司應主動與車主協商,如無法達成協議,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得要求拖吊公司,於三日內提出非因拖吊作業致車輛損壞之存證錄影帶或照片協調之;如拖吊公司無法提出,一律以申訴成立處理。
(三)拖吊公司因執行拖吊作業,致被拖吊車輛內部損壞,無法以照相、錄影舉證者(如變速箱、中控鎖損壞、底殼破損等),亦應負責協商解決車損之事宜,必要時,並得請原廠鑑定。
(四)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得依事實需要就該車損申訴案件召開協調會,拖吊公司有準時出席之義務;如經確定損壞應予賠償者,車主得要求回原廠或以原廠之零件修復。
(五)拖吊公司遇有拖吊或車損申訴案件,應由保管場主任級以上人員出面處理,並記錄說明,不得拒絕或迴避不理。
(六)因延誤輸入車輛電腦資料,致民眾無法適時查詢者,不得收取該車全部之保管費。
(七)民眾要求刷卡方式繳納費用時,保管場不得以刷卡機損壞或其他不當理由拒絕。
小弟認為開跑車車主有錢繳罰單,但拖車的業者或執法人員是否有能力賠償損壞的部分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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