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lkkk wrote:路權他贏你,你又害他受傷,不久後你就會長知識了!對方不急著跟你談,應該在想對策 路權完全不重要,誰傷得重才重要。傷得輕的要賠傷得重的(例如我闖紅燈結果被綠燈直行的撞了受重傷,則對方99%要賠我)已經是SOP了,歡迎來到軌道。
在交通事故裡,以現在的法則來說,責任歸屬最主要的判別標準先看的都是【 路權 】,至於誰受傷比較重,是汽車撞掉摩托車,還是機車噴飛行人,大都不在考慮之列,那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在雙方肇責比的拉鋸戰中,以各負擔 50% 為基底開始攻防來說,輸了路權,肇責大概就得先加個 20% 了。不過,路權是一種相對的概念,只有優先路權,沒有絕對路權。有優先使用道路權利的人或車,但沒有橫行無阻的絕對路權,已看到人車違規迴轉、逆向、穿越馬路,能注意、可注意、已注意、卻還是理直氣撞、執意撞下去,那叫故意犯罪。再來對肇責加減分的就是事故發生前雙方的自身行為,酒駕、吸毒、精神不佳、身體不適,是否因而降低對用路週遭環境判斷、有無超速、有無注意車前狀況 ......看著肇責快衝到 100 分的一方此時應已腳軟暈倒了,這時第三責任險、超額、車體險就非常好用了,兵來將檔 ...... 當然就只怕要割自己心頭肉的刑事判決。國外有所謂信賴原則,基於信賴原則,汽車駕駛撞到闖紅燈者,多是不起被訴或判無罪。但是在台灣嘛,如前幾樓大大所言,撞傷闖紅燈之人不一定有罪,但也不一定無罪!已轉向的支線車被直行的主線車硬凹屁股,過失認定的標準,不同檢察官,不同法官,會有不同的標準!就算同樣情況,下次讓同樣的執法者再判一次,說實話,就是看心情。法庭上雙方責任歸屬,只看三樣;初判表 & 鑑定報告,還有 ...... 法官的心情,那衡量肇責的準則可像天高,也可比海深,南轅北轍,範圍太寬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