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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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聽說"太當真
有些"故事"是會隱瞞部分事實包括新聞也是常被當成利用的工具
要多買"保險"求心安是可以
但無限上綱認為一定要買就等於沒事或不買就一定會有事
那是個人結論出了問題
cool5522668 wrote:
今天早上我與人相撞...(恕刪)
先備案較有保障
如不是對方好像是6個月內可對你突然提出告訴
好像可以告你肇事逃逸
哪時候就麻煩了
你要提出證明當初大家都自願離開或有對方簽字證明願意放棄所有法律責任
mark0826 wrote:
最好是這麼簡單啦
你知道肇逃是刑事罪嗎.....還打電話報警肇逃然後開心的拿錢咧
天才...
你這樣玩,只要有人稍微有點腦,去調附近的監視器
就看到一個呆子牽著機車去撞停在路邊的車子,然後像猴子一樣在原地繞兩圈
反告你誣告剛剛好
喔對了,提醒你
誣告也是刑事罪喔......(恕刪)
所以大大以為每人都住在人口很多的市區嗎?
知道有沒有合解罰則會不一樣嗎
我們這裡很多晚上連燈是什麼都沒有,給你條比較好走的路吧,晚上來員林市往草屯的148/139縣道
139還有些燈啦
好走又沒路燈,這山路旁有很多小道,可以停進去在跑出來,當然是沒攝影機的地方
山路要跑車子還追不上,一時要去員林或台中草屯彰化還不知道,記得,沒燈,你路如不清楚燈要正常哦...
N年前都不懂車的我被一個帶小小孩不會說話的媽媽A到後面
當下以為車子後面有事就他給我3000合解
回公司同事說水洗一下就沒有了
我照合解書打電話還他才知道小朋友倒地時頭撞一包
後來還去買吃的和玩具看小朋友,然後就變主客人,10多年了
反正就什麼事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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