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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對方自行離開了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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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聽說"太當真
有些"故事"是會隱瞞部分事實包括新聞也是常被當成利用的工具

要多買"保險"求心安是可以
但無限上綱認為一定要買就等於沒事或不買就一定會有事
那是個人結論出了問題
我多年前有一次也是這樣
不過當時才剛成年什麼都不懂也不敢講
還好對方沒有再提出什麼狀況
大概五六年前了

還是備案一下比較好
很多都事後提告肇事逃逸...........
記得先備案

cool5522668 wrote:
今天早上我與人相撞...(恕刪)

cool5522668 wrote:
今天早上我與人相撞...(恕刪)


先備案較有保障

如不是對方好像是6個月內可對你突然提出告訴

好像可以告你肇事逃逸

哪時候就麻煩了

你要提出證明當初大家都自願離開或有對方簽字證明願意放棄所有法律責任

趕快去報案,現在什麼人都有,小心被弄假車禍肇事逃逸就麻煩了
自身經驗~

我撞到阿婆 因為阿婆瞬間外車道左轉

剛好警察經過 阿婆撿完地上水果就烙跑

警察說~可以告他肇逃

就算不告他也要備案

筆錄做一下就好~很快的 沒幾分鐘

不然事後阿婆告我會很麻煩

案例2 我親戚 "被撞" 機車要左轉

撞人的跟被撞的全都住院

口頭上說和解

三個月後收到法院函說過失傷害

因不懂事情嚴重性 就不理他

代價是 賠了80萬了事

不要嫌麻煩阿~
剛好
昨天我家女王開車,跟一個阿桑發生擦撞
我家女王下車後有報警並叫救護車
結果阿桑怪他報警
我家女王說阿桑好像是酒駕
阿桑就先離開

我跟我女王說要去備案
結果警察說不用了
因為兩造都離開了
但是我車上有行車紀錄器
所以我還是保存下來,以防萬一

之前在新竹也是被人從後面硬超車而擦撞到左後方
多虧有行車紀錄器

提供您參考
我公司同事在鄉下地方騎機車被騎腳踏車的撞
雙方根本都沒怎樣 當下就各自離開

過沒多久派出所就打電話來找人了
原來是騎腳踏車的跑去派出所灰
警察打電話來找人
我同事(少年家)去只好摸摸鼻子跟對方(老灰啊)道歉

什麼事情都有

溫骯說在鄉下騎車開車遇到歐吉桑歐巴桑都要閃遠一點
還要裝行車紀錄器 免得他自己路倒還賴說是你撞他


順帶一提
不是住在城市 有錄影監視系統 就萬事OK
我爸開車在高雄市的民族路(省道台一線)高雄果菜市場前面被酒駕撞上
去警察局說要掉監視錄影系統畫面
警察說機~器~壞~掉~了~ 沒~拍~到
  我之前也是有次與人發生擦撞兩方都騎機車,對方未打方向燈左轉,後來對方跌倒我
下車扶他們,他們也說沒事不需報警,我還一度很害怕想辦法問警察,警察也說雙方同意
離開不夠成肇事逃逸,而且警察還說如果我要備案就會變成他們肇事逃逸,後來也是沒怎
樣,只是這種狀況似乎好像答案不只一個?
mark0826 wrote:
最好是這麼簡單啦
你知道肇逃是刑事罪嗎.....還打電話報警肇逃然後開心的拿錢咧
天才...

你這樣玩,只要有人稍微有點腦,去調附近的監視器
就看到一個呆子牽著機車去撞停在路邊的車子,然後像猴子一樣在原地繞兩圈
反告你誣告剛剛好

喔對了,提醒你
誣告也是刑事罪喔......(恕刪)

所以大大以為每人都住在人口很多的市區嗎?
知道有沒有合解罰則會不一樣嗎
我們這裡很多晚上連燈是什麼都沒有,給你條比較好走的路吧,晚上來員林市往草屯的148/139縣道
139還有些燈啦
好走又沒路燈,這山路旁有很多小道,可以停進去在跑出來,當然是沒攝影機的地方
山路要跑車子還追不上,一時要去員林或台中草屯彰化還不知道,記得,沒燈,你路如不清楚燈要正常哦...

N年前都不懂車的我被一個帶小小孩不會說話的媽媽A到後面
當下以為車子後面有事就他給我3000合解
回公司同事說水洗一下就沒有了
我照合解書打電話還他才知道小朋友倒地時頭撞一包
後來還去買吃的和玩具看小朋友,然後就變主客人,10多年了
反正就什麼事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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