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arewnkw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恕刪) 第一條就規定不能超速了啊~~~如果在限速內討論那沒話說~還在那裡超速也要讓~~都違規了還要人家讓路,就像有人拿刀架著你的脖子,你還要把脖子伸長讓他好下手的意思~
hillside wrote:方向是對的但台灣所...(恕刪) 超不超速...與你何干???你在意其他人超速與否要幹麼???裡面不就有說超車才使用超車道...所以非超車的情況下還是要回到中線...那會超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