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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急事要逼成這樣?

拜託寄去檢舉
這人根本有病
三噸半貨車被逼到快撞護欄了
任意變換車道、逼車、沒打方向燈、公共危險罪夠罰他好幾萬了
最後一句話
『他要下去囉?喔,不好玩!』

車主這種心態
咎由自取
請問樓主的後鏡頭哪一個品牌
後鏡頭掛在車內清晰度還可以這麼好
車牌辨識率超高...
我買gosafe760後鏡頭也是貼車內,拍出來都會有點模糊...
不知道是不是隔熱紙太黑的關係.....
改天如果要調出影片才可以清楚看到後面腦腦的車牌號碼

Latios_JP wrote:
行經在汐五高架北上...(恕刪)


肯定是打了針或吃了藥
罰得好。要不是遇到後檔裝記錄器的,不知何時才被罰。
我個人認為就算有前因也不能這樣開車
就算真的有前因難道別人無知危險駕駛危害其他用路人
你也要跟的無知嗎?
影片第二段, 1:10 處: 要下去了!? 不好玩.

玩什麼? 可以讓人家火成這樣?
我與兩造雙方皆不認識,就以影片來判斷說明。

原發文者已經開在外線車道,
只要符合時速60以上,就沒有問題。
但第一段影片中有提到後方車輛,
不論對方車輛如何,在10:21:18秒時,故意踩踏煞車,
影片中有速度表為證,顯然刻意要造成對方的危險。
除非能證明你的前方有危急必須踩踏煞車急剎以免遭受危險,
不然就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11章的公共危險罪。
這一章的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不能撤告。
也就是說任何人只要檢舉你的這則影片,
檢察官就會傳你到案說明,
檢察官可能會以第184或185條起訴,
且這兩條為'未遂犯罰之',
一旦起訴,且法官判決有罪,刑責大約在三年以上。

wtwua wrote:
影片第二段, 1:10...(恕刪)


另一篇連結的影片,有原始車主開車習慣,讓人不得不聯想到青菓社
(沒有前因那來後果?)

Latios_JP wrote:
行經在汐五高架北上...(恕刪)


開車方式好奇怪 感覺在耍猴戲一樣

真的趕時間 一定是油門吹好吹滿

不會像他在那邊滑來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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