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k3432002 wrote:
如題
近年來首PO
排版如有不順請見諒
於民國105年11月13日在北宜路23公里處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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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是陸籍 逢甲的交換學生
他是騎腳踏車環島,從台中出發,途中經過北宜公路才跟我發生車禍。
之後他把腳踏車修好就繼續環島,我也給他時間等他環完島再處理,
結果就是一拖再拖,我也明說了,有困難可以跟我溝通,看要分期還是其他方式皆可,
到後來,變成我的價格太貴他只能付幾千塊,說我把他當盤子...
我本人是桃園人,說要調解他不願意來桃園,只希望我去台中配合他,我也一直在等調解的單子寄來,一直都沒有下文,直到今天我直接致電他們學校詢問才發現他已經回大陸,基本上不會再來了。
我也跟當初承辦的派出所通過電話,他們也說只能提告,剩下的法院那邊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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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1.當時知道對方是交換學生,就應該於報案後先行提起相關訴訟(避免發生追償無門之情況,如和解,撤告後續再做).
2.如有提告,對造未出庭,有可能被通緝(若傳票有提到抗傳即拘字眼),但您未提告,她大搖大擺出境,官連想擋她都拿她沒法度(這個不要怪官方,法律沒法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
3.當然若您現在告她,她收不到傳票,出不了庭,還是有可能被通緝,下次她自由行/跟團進來,可能就會比照之前兩位香港租霸小姐(那兩個也是抓到後等開庭),先到收容所〝觀光〞個幾天(收容外國人,短則15天內(她許可停留搞不好也發15天,若無開庭也無人保釋,就全程在收容所裡觀光吧),若開庭時間拖一下,多則連前面的15天一起算共60天,還可延長至100天(含前面的60天)),先決條件是法院認為有收容之必要(比方會偷渡跑掉,還是會像林克穎一樣變裝跑掉等)...
4.還有一種可能,根本申請許可來玩的時候就不會准(有其他案底,但有點弔詭,既已通緝,當然要請君入甕再抓回來開庭)...
5.當然若和解,這些事都沒有,只是雙方要花錢(修車);不過樓主的交通違規肇責,搞不好也不少於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