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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圖片中的中線前方有...(恕刪)

法條一開始就說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超車開進去,何解?

內側車道為走行道?

8924132 wrote:
法條一開始就說了內...(恕刪)

不超車,就是只要符合不堵塞那一段話,
依然可以使用超車道。
當然,因為表速的誤差問題,可能有達不到最高速限的疑慮,
不也是建議超完車就離開超車道,別佔用。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不超車,就是只要符合不堵塞那一段話,
依然可以使用超車道。
當然,因為表速的誤差問題,可能有達不到最高速限的疑慮,
不也是建議超完車就離開超車道,別佔用。

您都說超車道了
不超車開進去,您不覺得怪怪的?

8924132 wrote:
您都說超車道了不超...(恕刪)

你可以去問立法委員,
為何但書要加不堵塞那一段啊~
我也不知道。
但法律都寫進去了,依法,沒甚不對啊~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可以去問立法委員...(恕刪)

高公條例是立法院立出來的?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才是吧
看看第三十三條,原文有最高速限?
8924132 wrote:
高公條例是立法院立...(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沒有發現內車道跟超車道的差別?
超車道用來超車,內車道指不堵塞的最高速限行駛。
但內車道又是超車道,指同一條道路,只是不同的行車動作。表示同道路,不同的用路方式。

我是就事論事,你若覺得條文內容你不同意,去找法官論述也不錯啊~我很支持。
法規之適用, 需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依該法律事實去尋求適用之條款? 不是通通混在一起?
不是把法規倒過來, 推演法條的文字, 這個次序完全錯誤!
請問現在是談哪一項"法律事實"?
請勿推衍法條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書沒擴張解釋啊~但書通常用來補充法律本文的敘述而已,是相輔相成的效果。
@中線的最高速限是110,開100,也不會受罰。
超車道只要是超車用,即便是用100或95來超中線開90的車,也不會受罰,因為有超車的事實,且法律可沒說要用多少的速度來超中線的慢車。
...(恕刪)

您上面的這些文字,全都是"擴張解釋", 8-1-3但書沒有提及超車道 ,您卻一直說"超車道"
.....法規是寫那一種速限! 不是車速! ,您卻一直說"車速"多少 ....
麻煩回到法規的範圍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不超車時,就是要開最高速限的速度,因為法律給予中線車有速度(高,低)的範圍,但只給內車道唯一最高速限的速度,因為內車道為超車道,只有小車能用,大車,不行。
...(恕刪)

8-1-3但書沒有提及大型車
麻煩回到法規的範圍

看到小賢子 wrote:
為何開不到最高速限要被罰?因為法律有提到,在不堵塞時,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既然法律本文都提到了,沒超車的事實,又開不到最高速限,當然會被罰。
...(恕刪)

本文和但書在說相同的「法律事實」嗎?
這是違反本文(路權?) 還是違反但書(速限)?
不是又通通混在一起, 到底在說哪一項違規?

這是走錯車道而受罰?
還是因為未達速限而受罰?
請先確認其法律事實為何? 才能找到適用這種行為的法規
混在一起? 到底在說甚麼?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書沒寫超車道,但法律本文有說啊~跟但書沒衝突。
...(恕刪)

本來就沒有衝突,
所以要超車, 也要最高速限行駛(有55m車距時)
兩者皆要遵守(當前方有55m車距時)
既然如此, 為何可以不超車(無路權)卻行駛於內側車道?當然不可以
這種行為,此一法律事實,"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但書只是本文的其中一段時空, 兩者是不完全相同時空
超車是跨兩個車道的行為,超的是中線車的前車,發生地點包含有中線及內側二個車道, 但書卻只有規範"在內側車道上"
但書只有規範在內側車道行駛時的速限, 請先弄清楚法規適用的對象及地點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提到,
內側車道則有二種速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110-110km(最高)速限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為60(最低)-110km(最高)速限區間,
60-110是範圍,也是你提的區間,此為一種速限的規範,超車。
110-110,又是另一種速限的規範,保持內車道暢通,即不堵塞。
...(恕刪)

這個說法和科學期刊, 工程計算手冊所說,完全相反
是否堵塞是看車距多少, 不是車速多少!

看圖就知道, LOS D,E,F 是堵塞(因為車距很短)
看得出車速為多少嗎? 看不出來,堵塞並非以車速來定義!

車速多少?並無法確保"不堵塞"
這是HCM2000的說明

任何車速,90,100,110,120,線條往右方移動(密度增加,車距變小), 到達(車距)臨界點之時,車速就往下降
依高管規則6
車距降到 50m → 車速只能是 100km,不可能是 110km, 車速無法維持,必須降速(硬要110?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車距降到 40m → 車速只能是 80km,不可能 110km,車速無法維持,必須降速(硬要110?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車速多少和堵塞根本無關, 這不知是何處天外飛來一筆? 毫無科學根據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這都只是在敘述使用內車道的速度範圍,合乎範圍,就有路權。
安全車距跟路權更是風馬牛不相干。


請先了解路權範圍, 如果連安全車距是"路權範圍",這麼基本的"路權概念"都不知道?
談力學卻不知道有牛頓? 還能說什麼?

看到小賢子 wrote:
車距,兩車之間的距離。
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
高管只是提供安全的車距的定義,小型車車速除以2,大車速度減20,。
但你從哪裡看到車距等於路權?
...(恕刪)

前面談很多路權,您卻一個字都沒看進去?
安全車距是能安全煞停的距離,這是法律賦予必須淨空,為了讓你能煞停而空出的空間, 這個空間只有你能獨享,別台車並不能侵入!
而且由法律明文授權這個空間了!
請先了解路權, 上述這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

看到小賢子 wrote:
若是有安全車距就有路權,幹嘛設置紅綠燈?
保持車距就有路權,發生車禍時,你用這句話讓警察寫三聯單好了!
...(恕刪)

毫無路權觀念? 完全不同之路權卻混為一談? 請先了解路權

車速110km路權 → 通行車前方55m長+車長5m=總共60m之車道為路權範圍,(車速0,安全車距0, 路權只有車長的5m)(高管規則6)
綠燈路權 → 通行"這個路口"

前方安全車距的路權, 保障的是該車可行駛到,車頭再往前方延伸出去55m內為止的距離(煞停)。
由法規分配這一段長度55m+車長5m的車道給這台車使用
該車若未保持安全車距55m淨空,即該車的前方55m侵入(重疊到)前車之路權範圍, 該車會因煞停距離不足會撞及前車,即該車侵入他人(前車)路權範圍,即為違規之一方
若該車若已保持安全車距55m淨空, 而是因為他車侵入這個空間(路權範圍),而造成安全車距不足(縮短), 進而造成撞擊,
那麼?侵入破壞這個空間(路權範圍)者, 即為違規之一方
保持安全車距者,擁有這條車道55+5m的路權, 由法規授予該車獨享(這60m長度該車等同為綠燈), 侵入這個空間(等同闖紅燈)的他車(為未保持安全車距)並無路權, 為違規之一方

路口的紅綠燈, 紅燈無路權不能通過這個路口, 綠燈有路權能通過"這個路口",
但是,"這個路口"的綠燈路權,通過這個路口就失效了,不能延伸到下一個路口,不能自稱,以上一個路口的綠燈通行這個路口

如果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所保障的路權範圍(能行駛的距離),就是車前方55m(高管規則6)
超出這個範圍即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內側車道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的意思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豈能諉為不知 "○○ 車道"所代表之路權意義 ?

herblee wrote:
法規之適用, 需視...(恕刪)

法律的怎麼規定,我們怎麼做,不該自己創造法律。
但書是輔助,補充用的,根本沒擴大解釋。
高管從沒把路權跟安全車距劃上等號,
你一直複製,貼上,自己把它劃成等號,毫無意義。
車道名稱不表示只有單一功能,例外法即補此不足,超車道用來超車,內車道最高速限使用,都是指同一條道。
例如路肩,在部份路段,時間,就被拿來當車道使用,輔助疏散車流。
你可以拿你的大論去質疑法官,
希望你能成功,加油。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的怎麼規定,我們怎麼做,不該自己創造法律。
(恕刪)

是的,所以上方那些法規沒有的, 不該自己創造。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管從沒把路權跟安全車距劃上等號,
(恕刪)

1.法規(高管規則6)有沒有授權保持安全車距,法規白紙黑字, 有
2.法規(高管規則6第二項)有沒有『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法規白紙黑字, 有
法規是不是授權了, 這個空間必須保持,隨時可以煞停 , 法規白紙黑字! 是不是法律分配給該車獨享, 他車不得侵入的空間?

3.法規(高管規則11)有沒有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法規白紙黑字, 有
他車不得侵入這個安全距離空間? 這就是法律賦予的路權

請看你自己貼過的內容, 這當中有圖, 自己看!
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湯儒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員)
4.1 路權之內涵與定義
(二)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或安全跟車距離為限
(1)就首車或單車而言:
公路幾合設計中最短停車視距之設計,乃考慮駕駛人自發現前方路況有危險,至車輛緊急煞停之最短所需停車距離【11】,根據交通工程理論,於此距離內突入之事物,駕駛人實無能力及時反應,並採取適當之措施迴避。因此,基於「法律不能責人所不能」之原則【14】,該距離應劃定為該車之路權範圍,他人不可任意侵入,如此才可確保該車之行車權益。
(2)就從車而言:
對車隊中之從車,安全跟車距離為其因應前車緊急煞車,避免追撞之最短距離【15】,因此,在此範圍內突入之事物,原則上亦非其能採取適當措施加以迴避的,故應加以保障,使為該車路權之範圍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一直複製,貼上,自己劃成等號,毫無意義。
(恕刪)

上面完全針對您的問題, 哪一點是 莫須有的 複製,貼上? 自己劃成等號,毫無意義。?
看不懂?

看到小賢子 wrote:
車道名稱不表示只有單一功能,例外法即補此不足。
(恕刪)

請了解路權,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劃分設定路權的範圍, 左右以內側車道寬度為限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因為110km有55m車距(煞停), 這是劃分設定路權前後的長度, 加上車長5m,前後長度共為60m內側車道
組成整個路權範圍, 以此種速限超車者,享有這個範圍之路權
超出範圍則喪失路權

看到小賢子 wrote:
例如路肩,在部份路段,時間,就被拿來當車道使用,輔助疏散車流。
...(恕刪)

開放路肩, 是有標誌設於路肩起點
但是標誌只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根本沒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標誌
根本沒有非超車, 只樣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不離開內側車道 ,沒有這種法規,也沒有這種標誌
這種行為並沒有法律依據 !

法律有授權的, 才是路權
十七、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4項: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法律規定的,才是路權

四個輪子若尚未完全進入內側車道, 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然而,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所發生的時空, 四個輪子是完全進入內側車道了!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文字,可有提及法律授權, 進入內側車道或離開內側車道嗎? 完全沒有!
非超車 是依據哪一條法規能進入內側車道 ? 完全沒有依據!
非超車侵入內側車道, 在侵入內側車道之時,四個輪子尚未完全進入內側車道,車身侵入即已違反超車道路權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個輪子都在內側車道上才是 "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8-1-3並不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法規"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也並不是『最高速限跨行於中/內車道 』的階段
根本發生於不同時空
"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最高速限跨行於中/內車道 』都不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的法律事實!
這些行為 並不適用 高管規則8-1-3但書 !

"非超車侵入超車道"根本等不到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
在這個事實發生之前, 就已經違規了!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 必然發生『跨行於中/內車道』的階段
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就已經違規了!

請依據法規

再者, 由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授權的只有內側車道速限
若因為超車進入,超車至前方安全車距內(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此非超車! 非超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因"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是車速110km, 該車速享有55m車道長度煞停距離+5m車長,共60m路權 ,超出範圍即喪失路權 55
不超車之後, 還能有55m安全車距路權, 能再多行駛55m, 超出這55m,同樣喪失路權



herblee wrote:
是的,所以上方那些...(恕刪)

是的,所以你就別再創造法律所沒有的規範了。
去說服法官吧~雖然你做不到。

雖然你的複製文很多,一直貼 ,卻了無新意。

車距跟路權,不同的解釋,能變成一樣的意思也只有你做到了。

轉彎車要讓直行車是因為他侵犯直行車的路權,所以要讓,不是因為車距要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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