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圖片中的中線前方有...(恕刪)
法條一開始就說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超車開進去,何解?
內側車道為走行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書沒擴張解釋啊~但書通常用來補充法律本文的敘述而已,是相輔相成的效果。
@中線的最高速限是110,開100,也不會受罰。
超車道只要是超車用,即便是用100或95來超中線開90的車,也不會受罰,因為有超車的事實,且法律可沒說要用多少的速度來超中線的慢車。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不超車時,就是要開最高速限的速度,因為法律給予中線車有速度(高,低)的範圍,但只給內車道唯一最高速限的速度,因為內車道為超車道,只有小車能用,大車,不行。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為何開不到最高速限要被罰?因為法律有提到,在不堵塞時,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既然法律本文都提到了,沒超車的事實,又開不到最高速限,當然會被罰。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書沒寫超車道,但法律本文有說啊~跟但書沒衝突。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提到,
內側車道則有二種速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110-110km(最高)速限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為60(最低)-110km(最高)速限區間,
60-110是範圍,也是你提的區間,此為一種速限的規範,超車。
110-110,又是另一種速限的規範,保持內車道暢通,即不堵塞。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這都只是在敘述使用內車道的速度範圍,合乎範圍,就有路權。
安全車距跟路權更是風馬牛不相干。
看到小賢子 wrote:
車距,兩車之間的距離。
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
高管只是提供安全的車距的定義,小型車車速除以2,大車速度減20,。
但你從哪裡看到車距等於路權?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若是有安全車距就有路權,幹嘛設置紅綠燈?
保持車距就有路權,發生車禍時,你用這句話讓警察寫三聯單好了!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的怎麼規定,我們怎麼做,不該自己創造法律。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管從沒把路權跟安全車距劃上等號,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一直複製,貼上,自己劃成等號,毫無意義。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車道名稱不表示只有單一功能,例外法即補此不足。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例如路肩,在部份路段,時間,就被拿來當車道使用,輔助疏散車流。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