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a0620 wrote:結果下場是??...(恕刪) 警察依法以妨礙自由恐嚇罪通知車主到案說明,這是公訴罪,沒辦法撤銷的,當初也想說人車沒事就算了,不過萬一是女孩子碰到這種的咧?基於維護社會正義,還是去警察局做筆錄檢舉此人
忍一時風平浪靜 退一步海闊天空~白色福特車主的確有打方向燈(可能只是輕輕的撥一下方向燈,所以閃爍的時間太短),版主可能顧著再跟同行友人聊天而沒注意到!怎麼沒上演(三寶道路上的對決)對方如果是條亡命毒蟲的話,我想版主應該不會上這裡來PO文!忍吧~這種人到處有,在台灣開車只能自保而已!
理想氣體II wrote:小弟前幾天在路上發...(恕刪) 這可以告得成的,只是該以什麼來告比較適合而已…社會真的需要多一些像版大的勇氣的人…現在已經太多明明是自己錯卻還比較大聲的人,而我們的司法體制卻都是在保護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