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喵7788 wrote:
我他朋友現在在樓主...(恕刪)
已經被拆穿了,不要在一人分飾兩角了
然後別再牽拖別人都這樣停了,法規都很清楚,除非你的駕照是雞腿換的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268&p=10&f=6
問題
Q.交通違規人質疑警察為何不告發其他違規者,提出抗告是否為抗告理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警政署
答覆
(一)警察取締告發交通違規時,遇民眾當場質疑警方為何路上這麼多的違規,卻只告發我,要求警方也必須告發其它違規人,是否可為抗告理由?
(二)茲援引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其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75號解釋著有明文,抗告人既已違規,即應受罰,又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核抗告為無理由。
買不起跟不想買是同義詞,不想買也是買不起的理由之一
嫌貨才是買貨人?還沒買之前都是"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