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是:不確定是否與車牌一致,且車體噴字亦非法定要件,所以高速公路警察對民眾檢舉案件就以不舉發為宜,怕的就是行政訴訟徒增工作與困擾。
這就是警察的態度了,若是警察自己照相的大部份會把車牌稍微對過後就算車牌不清楚還是照開,所以關鍵是警察自己的態度,民眾檢舉案件每件對於考核的能量太小了(一段期間才考核一次),而警察自己開單的則以件計。
然後就是我們的訴訟制度,由誰舉證,幾乎決定了勝負關鍵,理論上車體噴車號是監理機關的要求,也是定檢項目,路檢時發現不符也是要開單的。而交通裁罰也是監理機關,所以要舉證並沒有那麼困難,為何警察會如此消極呢?主要應該就是態度問題。
再來現在貨車車牌都鎖在車斗下方深處,又非定檢項目之一,要照清車牌已有困難度,加上污損,有些肉眼近身都看不清了,還說什麼照相。
要相關單位注意此一現象,在台灣,永遠都是要靠重大事故發生後才會重視。
以上是個人經驗與看法。
wecotu wrote:
因為有人會'不小心...(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