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591條第1項: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民法第591條第2項:受寄人違反前項規定,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所以版大應該是可以向停車場要求給付因其違約使用寄託物所生之費用,如油料耗損等,如果車
子有被破壞或性能減損(當然需要相當證據證明),也可以請求賠償
但依民法第601-1條,應該在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年內向對方行使,否則對方可以抗辯時效消滅
另外,雖然心裡感到不快,但恐怕不能請求精神賠償,因為要人格權受侵害才有精神賠償的問題
剩下的請版大自行詢問律師,應該比起在這邊問要實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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