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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半年才發現車子在停車場被停車場員工玩弄,請問能追究嗎?(文理從頭到尾都沒說要告,求償,請別再自己想像了)

我的話都停航科館停車場,免留鑰匙
外面那種要留鑰匙的,我都不敢停
自己也有責任吧

這種相關事件早就已經不是新聞了吧

如果真的這麼在意自己的車 怎麼會去停要留鑰史的停車場呢

把車交給別人 人家一定會玩一下 畢竟車不是他自己的阿

又是一堆酸民來回文
又是一堆酸民來回文
又是一堆酸民來回文
又是一堆酸民來回文
又是一堆酸民來回文
依版大所述,版大與停車場應該是成立汽車之寄託契約
民法第591條第1項: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民法第591條第2項:受寄人違反前項規定,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所以版大應該是可以向停車場要求給付因其違約使用寄託物所生之費用,如油料耗損等,如果車
子有被破壞或性能減損(當然需要相當證據證明),也可以請求賠償
但依民法第601-1條,應該在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年內向對方行使,否則對方可以抗辯時效消滅
另外,雖然心裡感到不快,但恐怕不能請求精神賠償,因為要人格權受侵害才有精神賠償的問題
剩下的請版大自行詢問律師,應該比起在這邊問要實際得多
寧可搭車去搭機

也不要把車鑰匙交給別人
Sagrado
放在網路上召告天下車主對業者來說已是不可承受之重了, 其它就看消費者願不願意自覺共同抵制惡劣的業者了. 依我看頂新案子, 一堆人還是在貪小便宜買林X營, 味X的產品來看, 台灣消費沒救了.
員工素質的問題
可以怪那公司為何沒過濾好員工。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Alen925 wrote:
※我承認我的車是改...(恕刪)


假設可以上法院,但無法舉證你的損失,告了也是浪費時間。

Alen925 wrote:
7/18就反映了,到今天沒聯絡過我

要追究什麼,我前面有寫了,追究嘟嘟房的問題,員工的素質,如何解決這類問題

而且我也寫了,就是因為事隔半年我才發現,有辦法追究嗎

可能沒辦法追究,傷害罪都要六個月內提起告訴了,財物的部分你就去請教律師,更何況你的車根本沒有明顯損傷。

這件事情你最有可能的做法應該是找媒體爆料,雖然無法解決,也要讓這類事情一再被注意,就像看卡氏毀容一樣,能救一個是一個。
除非你可以提出證明因為這樣操作造成你車子上損失,不然我想法是上法庭法官也不會因此判對方有責任
就像之前的假油事件,雖然大家都知道對身體不好,但當你要求償告對方時,你有辦法在當下提出我因此吃了假油,所以........
這是長期性影響,短期要舉證有困難,

誰都不想車子被這樣開,但以法律基礎來看,很難贏....況且這時長期開久後才可能發現到的小內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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