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了槍
要知道何時該拿出來
拿出來還要打得中
要是沒打中,如果對方真的是惡霸
我想您大概再也沒有發射第二發的機會了....
因為對方同樣也可以用"正當防衛"這個理由來解釋接下來發生的事
試問
法官會認為
到底是一個帶著"具有殺傷力"的武器的人比較危險
還是一個"可能準備要傷害人"的人比較危險?
至於說鎮暴槍沒殺傷力那是一廂情願的說法
連鋼板都可以打凹了
今天要是打到頭部,難保不出人命或重傷
如果打到路人孩童,到時責任誰要扛?
大家說現在社會亂
殊不知就是因為大家都只想到要"保護自己的利益"
卻沒想到別人
當一個兇漢向你走過來,你怎知道他是會幹攪個幾句就走人還是會把你打一頓?
如果你心裡只想說"反正先下手為強"
那,你和那些拿球棒逞兇鬥狠的人又有甚麼二樣?
只是你的工具比較精良罷了
巧克力終結者 wrote:
個人覺得還是練好落跑...(恕刪)
我保證...如果拿這把槍在路上掃射 絕對比拿刀在路上砍人還安全

基本上,被鎮暴槍打到的感覺究竟是如何呢? 其實就跟漆彈近戰的感覺雷同
被打到的時候好痛=_=~ 不過其實只是瘀青而以 全身瘀青...感覺真難忘

小弟本身是學法律的,這邊也要解釋一下大家不斷疑惑的法律問題:
正當防衛(緊急防衛):
(引用知識+)正當防衛之概念:
正當防衛,又稱「緊急防衛」,乃指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所為之必要防衛行為。行為人由於他人現在不法之侵害,在未能立即獲得公權力保護之情況之下,基於人類自衛本能,使用私力,從事必要之防衛行為,排除現在之不法侵害,以保護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乃與刑法保護法益,維持秩序之基本精神相符,應屬刑法規範所允許的權利行為,係屬一種「緊急防衛權」(或稱「正當防衛權」)。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即在防衛不過當之條件下,承認正當防衛為一種阻卻違法事由。
防衛過當:
ex:甲胖男欲趁乙瘦女睡著時,欲性侵害之。
1.乙瘦女持木棒打昏甲胖男系正當防衛。
2.乙瘦女持菜刀砍傷甲胖男系正當防衛。
2.乙瘦女持槍射殺甲胖男系防衛過當。
此例一為乙瘦女持木棒打甲胖男,當然可以以簡單武器防衛之;
此例二為乙瘦女持菜刀砍甲胖男,一瘦女對一胖男,還在正當防衛之範圍;此例三為乙瘦女持槍射殺甲胖男,因沒有必要射殺甚至射死甲胖男,顯已超過武器對等原則。
防衛過當不能阻卻行為之違法,但得減輕與阻卻行為人責任,故刑法第23條但書規定:「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至於正當防衛是否可及於第三人,目前學界及實務採肯定說,因正當防衛不管第三人是否想要你的幫助而加以判斷。
所以,為了保護家人或朋友而作出的防衛,亦為正當防衛。
結論:
法律許可的防身武器,頒發許可證的意旨在於立法者擬制此武器交到好人手中期待能發揮自保之效果,不幸落入惡人手中不造成超越原本可能危險之重大危險,易言之,許多人討論的防衛過當問題,如今被害者手中的防衛武器如若是刀或其它利刃,預期有可能造成更危險之後果,將更容易在情急之下造成"防衛過當",構成加重傷害甚至過失殺人,此外,利刃類之外的重武器如大鎖甩棍等,除近身之危險,更有可能造成混戰局面,兩造都成重傷,自非原先所期待的"合理防衛"之宗旨,是故在法益衡量之下,認為利多於弊,如今才開放合法擁有,退萬步而言,這把槍做為防衛可期待比用水果刀自衛更安全,保護受害者的同時,也保護犯人本身的身體法益,就算仍有武器本質之惡的疑慮,根據上開理由,警政署開放合法之鎮暴槍的做法不證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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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抓瘋子卻意外打死大樓上面的女孩嗎?
所以那時就買了一把給他爸爸
專打瘋子!
他爸說打瘋子!第一發..對方都會跪下..實際我也沒看過!只是覺得很猛!
後來小弟騎重機..帶女朋友要去南寮吃海鮮!在回程的半路上被車隊圍起來!
又有 一個感覺要搶車還有想對我女朋友幹麻的...我就馬上拿出來!
上膛!大腿開一槍....果然馬上倒地哀號.......無敵大聲....全部的人都往後退!
我又朝他的胸口打一槍...他挨的更大聲....其他的全跑......全跑光!
我後來知道!我問我女朋友他爸!其實這個不合法!在家可以用!拿出去警察會抓你的!因為警察不知道你的意圖為何!
還有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打肋骨會斷....雖然不會有外傷!跟傷口..但近距離的傷害...我想那個小鬼!
被我打的因該肋骨有斷吧........
強烈不建議大家買...要買的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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