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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國道龜速罰單比超速貴>>>這是想逼死誰

烏龜車最危險的時侯是剛爬上高速公路就想要往內側車道擠,時速還沒100就想擠進去內線,根本就是在害人
國產車錶速110km/大約真正速率100~102km看車種
進口車就比較準些但是還是有差
內車道如果是速限100路段,錶速大約110km
但是後方就算開120km
就算後方超速你還要讓它,因為內車道也叫超車道
不能以為自己已開到法定最高速限不禮讓。
現在科技進步,一堆跟車巡弋的,所以烏龜一堆。反正又不是人在開車,都是自動駕駛。法律應該禁止跟車系統。
開太快開太慢都是違法,該罰就罰,不用理由一堆!
啥烏龜 這些所謂烏龜 切到內線動作都比快的咧
leeyuki1122 wrote:
龜速要多慢,多久,才...(恕刪)

內線超車道本來就要105以上,還有慢不代表安全

bruce300 wrote:
為何要遷就別人而違...(恕刪)


等要路邊並排臨停時,又很樂意違規了

違規被檢舉還臉不紅氣不喘的指責別人都沒違規過嗎?
為何要配合你去違規,
為何要配合你去違規,???????


>>> 不必配合,你讓開就好,,給別人去違規,
leeyuki1122 wrote:
龜速要多慢,多久,才違規,法定未明,
愛飆快的車友,常糾結在,
我比你快,你就是龜速,給老子讓開,,,
...(恕刪)

並不是,法規很清楚規定了『權利 和 義務』, 您這樣說是 權利 和義務 不分
走那一條車道? 是依據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當中賦予"那些車(超車的車)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這是權利

走那一條車道? 不是依據速限(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為內側車道之《速限》時空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才能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是每個用路人都要遵守的義務(遵守速限是義務, 沒有因此有權利使用那一條車道)←這是義務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而這個權力必須依"法"指定/分配/排次序 , 誰走那一個車道? 誰先走誰停等?都必須依據法律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遵守速限?並沒有路權!是義務!
這和"擁有駕照"一樣, 是義務! 並不會因為有駕照就有路權 !
不遵守速限?違反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
這根本是毫不相關的二件事!
遵守速限 這項義務 也完全扯不到 "車道路權" 這個使用車道的權利!
這樣說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必須由法律授予! 法規沒有規定的並無路權! 道路沒有平權, 沒有天賦路權! 也不能挪移, 把"速限規定"這項遵守義務挪移為路權!


leeyuki1122 wrote:
遵循時速守法的車友認為,
我已開一百一十多了,
為何要配合你去違規,
你開好車超跑,就可享一道到底嗎?
要飆車請你自行換道超車,
...(恕刪)

守法 ? 路權規定就不是法規 ? 可以省略不必守嗎 ?

法規有規定車輛的位置在那裏,在那一條車道上, 車道錯了 ! 在錯的車道上! 同樣違法! 不是守法!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 !
走錯車道不違法嗎?

遵守速限是義務, 沒有因此得到權利,去使用那一條車道
並不是遵守速限就能有"路權" ?
如果這種邏輯能成立 ?
遵守速限就能去闖紅燈嗎?
遵守速限支道車就能不讓幹道車先行嗎?
遵守速限就能行駛"高承載車道"嗎?
遵守速限就能佔用"左轉車道"嗎?

請注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追越車線), 並非"行車道"(走行車線)!

leeyuki1122 wrote:
你開好車超跑,就可享一道到底嗎?
要飆車請你自行換道超車,
...(恕刪)

而且, 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可能"一路超車"!
路權來自於法規
超車是超前方"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1車及A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道是超中線車道! 不是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如果 超車道上的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必須遵守速限(義務)加速到 最高速限!
前後車是各自在自己60m長的內側車道上行駛, 根本互不妨礙 ,兩者各自擁有60m長的路權, 互不影響 ! 各自超越在這個路權範圍內之中線車道的車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不再超車的前車必須自動離開
不可能主張對"超出路權範圍55m之外"的車超車,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不可能自稱一路都在超車! 超空氣不稱為超車!

路權是有範圍的 , 範圍依法規規定
舉例來說, 這個紅綠燈路權就只局限在該路口, 超過那個路口的下個路口, 就超出該紅綠燈的路權範圍!
不能將這個路口綠燈, 延伸到 下一個路口

路權依據法規分配!
超車取得路權, 超車後喪失路權!
喪失路權後,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是為了保持安全車距,離開中線車前方的安全車距(路權範圍), 此路權範圍最多也只有55m,超過中線車55m之外,是不可能對安全車距之外的車主張路權?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55m,必須回到原車道(中線車道), "路權範圍"不可能是基隆到高雄!

路權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用來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建立規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誰先行? 誰讓誰? 路權就寫在法規條文當中
了解路權歸屬, 就能知道誰能使用, 這對道路次序非常重要 ,也避免爭端
然而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需先判定"路權"歸屬於誰?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路權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禮讓 依據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本來就會指定/分配/排序 路權
只要依據法規,不是省略, 跳過某些不想看的條文就能找到"路權"的規定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 !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leeyuki1122 wrote:
其實回歸到最後,法規明確,執行徹底,
大家守法,耐心配合,
安全回家最好。。。
...(恕刪)

法規不是只有一條, 不是遵守速限就漠視路權

法規很明確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高管規則2, 將車路Carriageway區分為不同車道,不同車道有不同路權,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終點(路權斷點)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路權方向是←左右→橫向(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

最高速限行駛不是車道路權!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內側車道以那一種速限行駛之遵守義務 ?
是義務不是權利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就沒有55m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車在內側車道上,有55m車距, 遵守 最高速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無55m車距,遵守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前提的條件是 "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那一種速限行駛
對照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能110km行駛)之規定 , 符合車速多少? 要看前方有多少"車距"?(那一種 LOS?)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高管規則6,必須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車距多少就能反映出車速 !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也就是
每1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同時容納16台車+16個55m長的車距 , 以 110km/h 行駛 , 多一台車都不行 !
17台車容納不了, 就必須降速到107km,才能讓 17台車 , 保持 53.8m 的車距 行駛於 1000m(1km)長的車道上
就是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每公里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LOS A ←→ LOS F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容量能提供多少車流量是固定不變的 ! 是有上限的!
三者關係是固定不變的情況下,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是反比
不可能V車速無限大 , 車距也能自動無限增加? 這不可能 !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而車距有多少? 則由每公里內有幾台車來決定 (16車/km=車距57.5m→能夠最高速限110km)
車距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並不是 110km車速摧下去, 前方55m車距自動跑出來?? (這是沒有辦法保證的!)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是高管規則5 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最高速限" ??
這兩種速限不同!由車距多少(車流密度)決定!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速限訂多少?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這件事完全無關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
依據 "車道使用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寫的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路權來自於法規,依據法規所規定的『 中線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上的前車讓你超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無中線車道路權? 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依據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規說要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所以,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

車子開多快? 必須依據"速限",而"速限"無關那一個車道之『車道路權』!
之前在高速公路內線開到導航顯示120了,
結果後面有台BMW的休旅車,
開遠光燈就算了
在後面狂閃超車燈

我在前面看照後鏡只有一片白
就算我想換到其他車道讓他超
根本看不到後方車況
怎麼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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