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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抽煙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跟你說,我們立法院...(恕刪)



"一罪不二罰"指的是二個刑罰權
交通違規罰緩是行政罰,不包括在內
所以是可以並存的

回到抽菸問題

我是會在車上抽菸的
所以買了個車用的菸灰缸放車上
既然我沒製造髒亂
又在我自已的車上
應該沒礙到別人吧???

我是還蠻常遇到開車在彈菸頭的
還一兩次差點被丟到勒
我是行人引用你的照片我也想檢舉你開車排放廢氣影響到我而且廢氣量比別人抽菸還可怕....讓我吸入髒空氣影響我的身體健康

cellent6911 wrote:
日前檢舉汽車行駛抽...(恕刪)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再拿兩段式開車門來講,也是要導致交通事故後才會罰,沒導致交通事故都罰不了.

但導致交通事故,就會有過失傷害罪的問題,到時候刑法過失傷害罪被判有罪,那這個沒兩段式開車門肇事的交通違規罰緩,還要退回去才行,因為一罪不二罰


暱稱真難想 wrote:
"一罪不二罰"指的是二個刑罰權
交通違規罰緩是行政罰,不包括在內
所以是可以並存的

回到抽菸問題

我是會在車上抽菸的
所以買了個車用的菸灰缸放車上
既然我沒製造髒亂
又在我自已的車上
應該沒礙到別人吧??

哀,拜託你們幾個先把法律弄懂再來說好嗎?

行政罰法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裁處之。


好啦,簡單說,如果被刑事判決,就不能再處以行政罰款
但是沒收 吊銷駕照這種仍可以

但是刑事判決,如果因為緩刑 緩起訴等理由而沒去關
那還是可以裁處

另外刑事有可能裁處罰金
實務上認為,法院所裁定的金額,會比行政機關所裁定的金額更為準確
所以,同時有罰金和罰鍰,以罰金為準,因為罰金是法院裁處,罰緩是行政機關裁處
當然以法院的為優先

還有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某人是不是忘記和解的可能性了?事實上過失傷害和解可能性很高
所以如果和解了,行政罰一樣可以罰到
就算沒和解,只要最後沒去坐牢,例如獲得緩刑甚至刑法部分無罪,一樣可以科行政罰

miamivice wrote:
那個是交通法規
什麼時候交通法規是為了限制駕駛吸菸而設置?
你的說法是本末倒置
事實上從來就不是因為吸菸才設這條
若沒有"致使安全疑慮"這句在會無關母法
變成根本就無法增設於此

也就是為了避免人們吸毒
因此會設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會在交通罰則上定駕駛吸毒罰五百
那根本就不關它的事
還後門哩...

沒人規定交通法規不能訂無關交通法規的規定
只要立法院通過
法律只是便於分類所以才這樣
但事實上每條法律都有其獨立性,沒人規定啥法規一定要訂在哪裡
只是為了執法人員方便
如果交通法規裡多了一條環保法規,會造成執法人員困擾,多一條法規還好,就怕執法人員少讀一條
結果發現法規在隔壁的單位
現行的法規重點是要影響到他人, 真的是滿爛的法規, 多如牛毛要罰卻找不到適用的法規!
一個小路人 wrote:
沒人規定交通法規不能訂無關交通法規的規定
只要立法院通過
法律只是便於分類所以才這樣
但事實上每條法律都有其獨立性,沒人規定啥法規一定要訂在哪裡
只是為了執法人員方便
如果交通法規裡多了一條環保法規,會造成執法人員困擾,多一條法規還好,就怕執法人員少讀一條
結果發現法規在隔壁的單位


1.你可能要先看個人回文的文章內容與其意思

2.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原則就是如此
防制菸害跟危害交通就是不同的兩回事
你只論條文亂放的"可能性"
事在人為那等於無限大就沒啥好說了

你若是職權者會讓某修正草案隨便放嗎?
另外既有成文法律有位階與適用問題
對於此對應就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
而有關於菸害防制就是
第 1 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這都是專法有優先適用問題
你拿環保條文放在交通法規上是要怎麼"優先"?
不可以讓行政機構偷渡修正安插不屬於原範圍內的條文
假藉"包裝"成是有可能的但不可能無故安插
而若是立院目前也無相關適用之法律
它直接新設專法既可根本不用安插於不相關的既有法律中

因此"合理"推論
該條款主要目的不是防制菸害抽菸罰六百
而是在於該行為有可能危害交通安全方面要罰六百
它也只代表這意思沒別的能擴大或扭曲解釋
所以也不能直接簡化類比成開車抽菸要罰六百
因為其中已明定"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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