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ce300 wrote:
不想讓不會跟緊一點...(恕刪)
引用法條: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第18條規定:「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因此,駕駛人於下高、快速公路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不得任意由中線車道切入出口匝道或插入連貫排隊行駛下交流道之車隊。以免發生行車事故,或因此違法而遭警方開單舉發,未依規定車道行駛,而處罰新臺幣3,000元~6,000元罰鍰。
交通部76年11月24日交路字第027885號函的說明:汽車駕駛人於高速公路駕車插入正在連貫行駛的汽車中間,明顯具有高度危險性。因此,舉發這類違規案件時,應配合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處罰。另外,警方亦說明,因為民眾反映經常有車輛在下交流道時,強行以插隊方式切入連貫等待下交流道的車隊。警方為了維護高速公路的行車秩序與安全,並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加強取締該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執法。因此,該駕駛人的陳述並未通過,後來只能依法繳交違規罰款。
就此,交通局提醒各位駕駛人:下高、快速公路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循序減速下交流道,切勿貪快,由中線車道任意變換車道切入出口匝道,以免發生危險及造成後方大塞車,或因此違規受罰。仍請各位用路人共同遵守,並維護行車秩序與安全。
引用網址:
http://appeal.tbkc.gov.tw/news_detail.aspx?id=36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