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大大假設的前提下
機車錯
(若無開放同車道超車 , 還是機車錯)
原因無它 , 可愛小發財先生在車流壅塞的情形下進行換車道已屬危險行為 , 容易造成事故
但他該有的合法動作都有確實做到(方向燈) , 且與右側車道將被超車之車主達成默認共識(右後貨車降速同意其換車道)
在上述的條件下 , 重機急驚風先生你身為後方車輛 , 不論車速是否界於合法範圍 , 很單純你後車撞前車
你在同車道也是你錯 , 要凹說你在右側車道也是你錯 , 因為可愛小發財先生向右切進右側車道時 , 右後方的貨車都減速讓他了 , 而你當時還未超越貨車車頭 , 你前面的車都讓可愛小發財先生了 , 你還硬來
很明顯 , 這位騎士無視"車道"規範 , 很明顯"有縫就是路"的心態
要立法保護這種人嗎?^^...很耐人尋味
p8911p wrote:
希望各位提看法時能把...(恕刪)
我可以放慢轉彎的速度
減小轉彎的角度(畢竟車道沒有小到我一部轎車就擠滿滿)
不過這是我多年前遇上的判例
-----------------------------------------------
所以你的案例因該是~當下你轉彎不夠慢~跟你轉彎角度的問題
(因為我也不知道你當下發生時的真實現場狀況~還有雙方距離~速度)
但是如同有其他大大說的~車輛行駛之間的安全距離是否有保持適當距離~
我想這也是值得探討的~
機車~在移動行駛中~不論視野~機動性~路況感受度~都要比汽車來的占優勢~
要判斷保持適當的距離並非難事~ 但就是有部分的機車騎士為了搶快或是行駛順暢度~
寧願拼看看緊跟在旁~也不願多一點煞車跟禮讓~
以上並非直指全部機車騎士都這樣~只是這種心態不改~不管開車或是騎機車~都會增加車禍風險
那就可以當作現有車道間還有一隱性的車道
在隱性車道合法的前提下
機車跟貨車~是屬於側撞(並非前後)
而這個側撞, 貨車是跨車道的
(還倒車之後再往前開, 破壞現場)
換個角度想
小轎車 vs 連結車
聯結車只要車頭比小轎車前面就能宣稱他是前車嗎?
不能, 需要車尾也在小轎車之前
否則聯結車只要車頭在小車之前就可以宣稱他是前車
怎麼換車道是他的自由
哪個開小車的會認同?
不過實務上, 大客車~大貨車 經常這樣開...
我的主題歡迎討論LDS,但是我不跟豬打架~一但發言讓我覺得無法溝通/酸的沒內容,一律黑名單伺候.
            依道路交通規則第91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98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左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也就是指為依照道路交通規則第91條(打方向燈)及第98條(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等兩項規定來變換車道,必須負擔事故之主要肇事因素,也就是要負擔較大的民事責任。
至於本案例機車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爭道並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2款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以及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第3項的規定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所以機車要負擔事故之次要肇事因素。
接下來再就大家可能會有的疑問來釐清。
首先就是,為什麼汽車只有一項違規,卻要負擔要重的主要肇事因素,而機車有兩個違規,卻只需要負擔較輕的次要因素。
所謂主要因素是指造成事故發生的必要因素,也就是說缺少了該項因素,則事故必定不會發生。
在本件交通事故裡面,汽車變換車道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不可或缺的因素,因為只要汽車不換車道,機車就算是矇著眼睛騎在兩汽車中間的縫細,是不會跟其他汽車發生碰撞的,也就不會發生事故。
但是當汽車要變換車道時,他就跟機車的行進路徑產生重疊,也就是產生了路權優先性的問題,而在變換車道的時候,依規定變換車道的車子必須讓直行的車子先行,所以道路交通規則第98條才規定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二個問題就是,汽車在變換車道前已經打方向燈了,為什麼他還是要負責?
因為關於變換車道的規定,除了要依照道路交通規則第91條的規定打方向燈外,還要再依照第98條的規定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以避免與直行車發生碰撞。
最後的問題就是,明明就是機車違規在先,為什麼汽車卻要負責?
本件事故中,機車駕駛確實違規爭道行駛於兩車縫細中,但是對於別人的違規行為,難道其他人就沒有避免事故發生的義務了嗎?
舉個極端的例子來說,當妳看到有人違規闖紅燈穿越馬路,那妳煞車、閃過他,還是想說他闖紅燈我是可以走的,就不管三七二十一依舊直直行,我想大部分的人都會直覺的煞車避免撞倒對方吧,所以交通法規也是這樣規定的,前一陣子應該有個新聞,就是講這樣的案例,撞倒闖紅燈的行人,不代表就是完全沒有責任。
以上是個人就工作上的經驗跟大家分享一下。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