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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家:公寓大廈之私有停車格內是否可自停放機車?

關於這個問題(機車停入地下停車場)我也遇過
我們社區是跟隔壁的飯店共用同一個停車場,B1, B2是飯店在使用,住戶是使用B3
住戶約200戶,可是車位只有120個左右
問題來了,本社區是完全不允許摩托車停到地下室的;這在以前還沒有關係,因為外頭的大馬路兩旁還是「白線」、可以停摩托車。
可是,後來因為車流量增加;連大馬路上全部都畫上禁止停車,只能遠遠的跑到附近公園畫的機車停車位去停
曾經試圖要增取可以在B3停車場中劃機車停車格,也同意住戶「使用者付費」的觀點。
無奈丫!社區說摩托車騎到B3停很遠、也很危險;飯店說摩托車停下去「很醜」...
家中兩台摩托車可以說是日曬雨淋的,要騎又得跑得老遠,真得是很不方便。偏偏大樓裡面住的都是M型社會右邊的「好野人」(我不是,意外闖進來的),出門代步全都是轎車(雙B加Lexus...)
後來,因緣際會;隔壁社區有人要換屋,打聽了一下;可以停摩托車(月繳100元即可),覺得房價蠻合理的,就乾脆搬家去了,除了自己的汽車有了個家,連摩托都有專屬停車位了;但是
房價到底有沒有因為摩托車的關係而降?其實是沒有?
1.詳細規範住戶停車應遵守之規定,並要求守衛徹底執行
2.對於甩賴不繳停車費(或是管理費)的住戶,於每半年換証時拒絕發給;不同意其車輛進駐,同時對於寄來的掛號信或是包裹一概退回
3.保全公司的工作態度很重要,不要找是請同一家保全,久了就會散漫;透過公開招標及要求保全公司提供計劃的方式,保障住戶住的安全

房價比我買的時候還漲了幾千元,汽車及機車也都有家了...
樓主抱歉在下回文晚了幾天
您的問題後面也有很多前輩們回答了
相信您也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在下想在這提出幾點說明
誠如前面幾位大大所說
您不妨將地下室想成一個大空間
但它在法令上是公共空間,只是它被兼做停車場使用
所以假設您的地下室停車場有1000坪而住戶有100戶
那每戶就有10坪的地下室產權(方便計算用,實際光地下室通常沒這麼多)
所以您的確是有產權的,但這產權並不能劃定範圍
也就是說不能確定哪一戶的產權面積在個範圍、位置
注意這是地下室的產權喔
停車位的話就如ysc_kyy提到的「分管協議書」
這就是屬約定專用的部分,並不是權狀喔
再說法令也有規定地下室停車場不得放置物品種類及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所以有人提到停車位是自己的愛怎樣就怎樣,基本上是錯的啦
所以在法令上面和您的室內專屬部分就已經不一樣了
至於您提出的問題,請參照第31~37條
所以您可以注意「汽車停車位不能停機車」
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還是管委會自己頒佈的狗屁
如果是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那恭喜您,乖一點吧
如果是管委會的決定,就可以不用管他了!

您如果真要停車位有自己的產權……在下淺見…
除獨門獨棟連土地都給你劃分好一戶一塊獨立地號以外
大樓(集合住宅)要做到私有產權的車位有點難吧
大樓除非您是一樓啦,然後建商在你的一樓空間中有規劃車位
還不能是獎勵停車位,執照上註明私有停車位才有可能

附帶一提,給各位作個參考,這是在下在工作上遇到的實際案例
大家都會忽略這個,尤其是住大樓的人
大家買房子的室內專有空間在法令上是你裡面愛怎麼弄就怎麼弄的
這的確是沒人管得著,除非你有危害公共安全
像是破壞結構柱、剪力牆、承重牆等等之類的行為
但是請注意各位所屬的私有範圍,其實只有牆壁、樓地板中心線以內的地方
就是說您踩的地板假設15公分厚
那就是從中心線以上7.5公分是您的,以下7.5公分是樓下的天花板
您的天花板也是7.5以下是專屬於您的,頂樓的地板則是該棟住戶共同持有
就是和您共用停一個電梯樓梯的鄰居共有,一樓的人也算在內
這是獨棟的狀況,大樓就是整個社區了
外牆也是一樣,一樣假設15公分外牆,各位同樣只擁有7.5以內的部分
所以理論上如果各位想要加裝鋁窗氣密窗之類會改變外觀的東西
在下曾跑過一個變更使用執照的案子,就是因為牽涉到外觀變更
共有約330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要2/3以上出席3/4同意會議才有效
就是要找到220個所有權人出席並且有165個人以上同意才能作
這是給大家參考一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只要不違反管理條例
都是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狠一點的管委會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樓主提供的討論到現在希望可以讓大家有所瞭解
的確自己的產權所有部分是可以隨心所欲的
只是公寓大樓對於產權界定是有很清楚的限制的
屬於私有使用的空間不見得是私有產權
請各位多加注意吧
不知樓主的停車位的所有權狀是哪一種?因為停車位分為三種
1.法定停車位:
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法定車位又稱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法定車位,無獨立權狀,產權歸全體住戶所有,所以車位買賣必須隨主建物一併移轉或者只能買賣給同棟的住戶。所以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2.獎勵停車位
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依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規定,以增加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所設置的停車位,即為獎勵停車位。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含所有權人),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並於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所以獎勵停車位,這類性質可以登記為「大公」或「小公」或單獨所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3.自設停車位
由建商或起造人在依法應留設的法定停車位數目外,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而建築面積未受獎勵者,即為自設停車位,屬獨立產權,可以單獨過戶買賣。

因此,隨著停車位種類不同,處理方式不同。但樓主所言,似有單獨的停車位所有權狀,如果屋齡在13或15年以上的話,是有可能為自設停車位,那管委會的規定就約束不了樓主,基於是該停車位「唯我獨用、獨有」,享有排除他人妨礙使用權利(民法第767條),隨你高興停機車或汽車,但前提該停車位須是平面停車位。
若不幸為法定停車位或獎勵停車位,因涉及「大公」、「小公」問題,管委會的住戶規約,可能有拘束力。
但是法律還有規定,每規劃一個汽車停車位,必須要規劃0.5個機車停車位。不過很多建商或管委會把機車停車位空間拿來規劃其他的公共設施,納入平分公設計算,這是違法使用。當然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讓住戶規約無法通過備查及將機車位爭取回來。
在台灣,法律還是有用的,有時管理員或管委會的制止動作,是有觸犯刑法問題產生。
小弟家住的社區,全部戶數約150戶左右,算是小型的社區,所以管委會可能也因此比較沒有那麼的嚴格規範...

基本上地下停車場,不管是租的或是自己擁有的停車位,除了汽車之外,還可以選擇停放一台腳踏車或是機車,當然工具箱基本上也是不能放,不過只要排放整齊,不影響公共車道,基本上管委會也不會硬性規定撤走.....

就這樣子大家也很有默契,僅有在停車場定期消毒時才會把工具箱類的東西搬離......

不過,如果連續好幾個月管理費沒有繳的話,門禁刷卡就會被停權(停車場鐵捲門、電梯、大門等),就無法進入了......
= Vigg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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