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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走在斑馬線是否有絕對路權?

今天如果是在無號誌的路口,你說行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這點沒話說,因為無號誌路口,汽車本來就要減速、停車,確認另一向路口無車,才能通行

但今天如果在有號誌的路口,紅燈時行人踩上班馬線還是擁有絕對路權,那麼紅綠燈代表什麼?一個無意義的燈光嗎?如果是這樣,汽車也可以不甩紅綠燈,直接闖過路口了啊!
不是絕對啦是優先

前面有人說了只有火車或捷運那種有專用道才是絕對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五日交通部交參字第五七0四-0二五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二六九五二八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同花要打贏葫蘆不是不可能
前提是你要有順才行
之前好像有過判例,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但若是闖越行人號誌燈(小綠人)的話應該就是不一樣了
ricky0217 wrote:
斑馬線前後三十還是五十公尺內行人都有路權.(恕刪)

哪裡「聽」來的??
在任和地方撞到行人都可能有刑事責任(包括高速公路上)
跳樓的人摔到你車上,也會被依過失致死(或重傷)罪起訴
判決如何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kash wrote: 實務上是行人穿越道3公尺內都會判行...(恕刪)


我同意過到一半轉為紅燈,而繼續擁有優先權

但如果是已經紅燈了才踏上行穿線的人,就不該擁有路權保障
十次車禍九次快

如果時速三十公里,想撞死人也不容易吧........

如果時速三十公里,行人闖紅燈,你停不下來...?????


這問題應該改成超速有沒有錯才比較實際.....

ricky0217 wrote:
不止是斑馬線上而已,...(恕刪)


你說錯了喔
是50公尺內有斑馬線就一定要走斑馬線
如果沒走斑馬線被撞,行人要負較大責任
沒有絕對路權這回事
那都是媒體誤導,
提供我之前詢問後交通部的回覆,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行人路權相關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轉臺端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車輛及行人於道路上行駛或行走時,均需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之規範,如有違規
情事,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項規定處罰之;另行人相較於車輛係屬弱勢,為
了確保行人於道路行走之安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近未設有行車管
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
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
,合先敘明。
三、現行車輛與行人間如發生交通事故,其責任判定係由當地道路標誌、標線、號誌
佈設與交通環境以及雙方就使用道路應注意責任義務或過失情節,由相關單位視個案
事故具體實際情形認定釐清之,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四、另有關臺端述及行人違規情形嚴重部分,本部將持續透過全國道安體系加強教育
宣導行人於道路行走之相關觀念,並適時請各執法機關加強稽查取締各項行人違規行
為,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臺端關心交通安全,不吝提出建言,併致謝忱。

交通部敬啟

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1010409419號 發文日期:101/07/20


提供回復信件截圖如下

道安講習時,教官很明確的告知,無照駕駛撞死闖紅燈的行人,誰的罪責大? 答案是,行人。
無照駕駛被定罪為"駕駛行為不良",但闖紅燈則被視為"無路權"。
不要問我合不合理,是交通隊的教官說的。

他引用這個案例,就是要強調"路權"的重要性,是法官定責的標準。
先去調解委員會慢慢處理吧

既然事情已經發生就是要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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