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0217 wrote:
斑馬線前後三十還是五十公尺內行人都有路權.(恕刪)
哪裡「聽」來的??
在任和地方撞到行人都可能有刑事責任(包括高速公路上)
跳樓的人摔到你車上,也會被依過失致死(或重傷)罪起訴
判決如何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那都是媒體誤導,
提供我之前詢問後交通部的回覆,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行人路權相關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轉臺端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車輛及行人於道路上行駛或行走時,均需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之規範,如有違規
情事,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項規定處罰之;另行人相較於車輛係屬弱勢,為
了確保行人於道路行走之安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近未設有行車管
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
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合先敘明。
三、現行車輛與行人間如發生交通事故,其責任判定係由當地道路標誌、標線、號誌
佈設與交通環境以及雙方就使用道路應注意責任義務或過失情節,由相關單位視個案
事故具體實際情形認定釐清之,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四、另有關臺端述及行人違規情形嚴重部分,本部將持續透過全國道安體系加強教育
宣導行人於道路行走之相關觀念,並適時請各執法機關加強稽查取締各項行人違規行
為,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臺端關心交通安全,不吝提出建言,併致謝忱。
交通部敬啟
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1010409419號 發文日期:101/07/20
提供回復信件截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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