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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店門口被車擋住了 可以請人來拖吊嗎??

這情形小弟家也遇過很多次了~ 最近的一次我們所處理的方式如圖


那天八點開始要上班了,打開工廠大門就見這台車整個很大辣辣的停在我家工廠門口的正中央
要停也讓一下空間,停得連最小台的小貨車都出不去
等了二個小時也不見人來開走,去了附近各戶人家問也不知是誰的~
到對面的網咖請工讀生廣播3.4次也不見有人出來~
最後請警察來也說:不是紅線處無法拖吊!!
嗯~在等下去不是辨法!!一個早上還有一堆貨還等著要送~直接就堆高機就開出來"喬"車了!!
後果當然是這台車的變速箱破囉~一直在漏紅色的油!!
真是抱歉,我們家工人開了十幾年的堆高機技術還是太爛了

要亂停車沒關係,但就是別停在人家工廠的大門才好!!
包小城 http://www.flickr.com/photos/37018631@N04/sets
找不到車主的情況下,如果是直 or 斜停進來的車子,那就讓拖吊車來拖好了。

怎麼做?
首先,停在自家內的車要馬力夠,保險桿厚,不怕傷到。如果沒有,那就甭提了。
接下來,頂著他的保險桿,油門催下去就推著走了。管他手煞車 or 停車檔,擋都擋不住的。
頂到馬路上,就可以打電話要拖吊車來拖走了。

如果不打電話給拖吊的,那就留著那台車在馬路上囉!
只是車主回來,比較難交代就是了。
chuenjia wrote:
家巷口的轉角老是有人停...讓大家出入不方便...
隔天那台車的前擋風玻璃上..就出現了一行字....(恕刪)


這個我有看人做過,不過他是用沒水的筆寫在引擎蓋上.
而且他的筆法已經綀到入木三分了.(可以看到金屬起毛邊.)
大大們提供的方法有些可能涉及損毀問題,而且你的住家是固定地址,這些來停車的人是流動的,你在明他在暗,基本上不太建議對這些車子動手腳免得自招麻煩。若門口沒紅黃線禁停,放花盆之類又會被罵是路霸,有時真是兩難。如果不在乎忌諱問題,個人倒是有幾個建議。
1.在地上畫個人形,旁邊噴上幾攤暗褐色污漬,看起來就像是命案現場。通常沒人看到這種痕跡還有膽子給他壓上去停。
2.在明顯地方立個標示牌,寫上「預計施工日自X月X日-X月X日,請勿停車以免受損」。
3.有些商家門前地面上也會標示:此區常有貨物停卸請勿停車以免受損。雖然不見得一整天都有貨車來,但還是會讓一些人打消停車念頭。
唉~~
這種事屢見不鮮

我家整棟樓的停車場外面常有到對面吃飯或附近的人暫停
一般若有留連絡電話我們也就方便大家停一下
幾十年來相安無事

最近隔壁換了家剪髮店
裡面的小孩把機車停到我們這邊
被親戚的車在停車時撞到
把它扶起來後
他們找警察來照相
說我們親戚"肇事逃逸"
車上除了有留門牌號碼外
樓下的店家也都認得我們這棟樓及親戚的汽車
他們問也沒問就搞個"肇事逃逸"?

現在只要看到是他們的車
我們就請他們移走
不然被外來車碰一下就來向我們要錢
我們那吃的消

大家都是騎車開車的人而且還是鄰居
只要不要太過份
我們都不會不讓別人暫停我們的車前面
這樣一搞反正是他們吃虧
以後讓他們自已花錢去找停車位吧
以下內容轉載至台灣法律網
把這篇重點貼在家門口好了

併排停車竟會構成妨害自由?

文 / 黃育衫

某駕駛人貪圖方便,把車併排停在家門前巷道,但卻因為擋住鄰居進出,遭致鄰居不滿,一直到報了警,警員到了現場,這位駕駛人才將車子移開,但是,妨害鄰居出入不便已造成事實。因為男子這種停車方式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引起鄰居群起不滿,決定對該男子提起告訴,法院認為,該男子違規停車妨害他人通行,已構成妨害他人自由(強制罪),判處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

這位被判處妨害自由的駕駛人,自認為有急事,且自家鄰區白天都去上班了,所以他認為巷子裡較無車輛進出,因臨時找不到車位,便把車併排停在住處樓下巷道,擋住準備開車外出的鄰居,沒想到竟然構成犯罪。

鄰居指稱,他們透過按門鈴、打手機通知駕駛人移車,但等了二十分鐘都沒有移車,直到打電話請警員到場處理,男子才下樓移車。短短不到半小時,鄰居洽巧開車回來,又被男子的併排停車擋道,雖聽知他來移車,結果又等了十分鐘沒動靜,只好再報案求助。

其實,這類案件很少鬧上法院。因為雙方原本就彼此心生不滿,上了法院又不願和解,法院只好依法判決。承審法官也認為,「違規停車雖未完全壓制他人自由,但法條規定只要妨他人通行權利就構成強制罪」,被告男子兩度違規停車,妨害他人出入自由,確證確鑿,故合併判處拘役二十天。

〔實務上有關違規停車可能觸犯的刑責〕
(1)違規停車導致他人發生車禍,可依過失傷害罪處6月以下徒刑,若致人死亡更可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以下徒刑。
(2)因違規停車妨害救災逃生,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若因此致人於死,可處7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
(3)違規停車妨礙他人通行,觸犯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多半不處理,
可能擔心...
還跟我說巷子可以停車阿。
真想開到他家門口停個半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補充:
意思就是, 擋住你的出入口,可以引用這個條文請警察開罰600
但是,警察要不要幫你找人來拖走, 就是那個"得由該交通xxx"得奧妙了.

應責令是說警察應該做, 但是若駕駛不在, 則是看警察心情,"得"選擇做或不做.



eric7693 wrote:
小弟家住在高雄後火車...(恕刪)

我家跟版大的情形差不多...
我家是一樓的公寓...
不過因為工作的需要...
我們家門口本來應該是客廳的地方變成停車的地方..
就是不是在馬路上就對了..
每次我爸媽出去補貨的時候...
凌晨三四點的時候..
樓上的鄰居如果有要出門...
就會把他的車停到我家裡...
那也就算了...
因為沒用到嗎.....
讓我生氣的是...
他很喜歡在那玩車門....
大聲講話談天...
讓我睡的很不爽...
而且每次都要半小時以上...
這有解決的方法嗎?!
真是讓人生氣的"老芋仔"
自視甚高....
從來不會跟我們打招呼....

***********

請問有沒有好的解決方法..
因為每天見面的...
手排狂 ..心態,決定一個人的氣度。
那邊的確不好停車
又不時有拖吊車會巡邏

你可以找一天早上都沒停車的時候
用防水蠟筆
在地上寫一排的機車和汽車車牌

看誰還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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