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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530三讀通過,交通違規檢舉7日內寄出!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第1次打 1999...(恕刪)



車開上人行道的 轉角停車的 消防栓旁停車的
紅線停車的就更多了 . . .
住在幸福路上 被這些私慾的人搞得一點幸福感都沒有
計利當計天下利,求名當求萬世名。
看到這標題,突然有感而發...

要求民眾檢舉違規要七日內寄出....
那警方的逕行舉發是否也要比照辦理呢??
真的很討厭收到哪種"陳年"的紅單...
連時間地點到底發生啥事都要用力想一想,若是被誤植車號的紅單擺一到
那還是真的欲哭無淚....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你違規我一定拍照檢舉...(恕刪)


樓主加油!!


Auroras777 wrote:
我發現真的要像樓主這樣拍照檢舉才有用
我打1999因為有白痴四輪停在人行道上
結果事後一看: 員警到場後用電話勸導車主離開!
妙了 這明明是重大違規 比停紅線還爛
憑什麼是叫車主開走 而不是開單告發?


這就是臺灣警察做事的方式..

已經違規了,卻不抓不開單...

那大家自然有樣學樣的...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你違規我一定拍照檢舉,
至今用真名檢舉約 2000 件,
可是我們偉大的苗栗立委說
我們這些檢舉人會造成人民對立,
會讓違規者收到太多罰單
所以修法將 90 日的檢舉期縮短成 7 日

縮短可以提高效率,我可以贊成!
可是台灣鬼島立委卻是因為怕違規者連續收到 80 張罰單而修法
真是奇怪
違規者收到罰單才會知道不能違規?
警察都不取締就可以違規?

還有檢舉者居然可以造成臺灣人民對立?
因為這種理由
7 月開始我天天加倍拍違規!

本人至今 檢舉超過 2000 件
真名,真電話
從沒被騷擾(以後不知道)
本人深信 檢舉交通違規是種福田

大家一起來檢舉交通違規囉!

今天檢舉新莊幸福路違規停車 13 件,
天天加倍


可以來臺北市檢舉嗎
臺北市需要您這位正義之士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如果用特黑隔熱紙,就不會被開罰單,
我想這種不公不義的事只會讓大多數的人憤怒!
所以黑玻璃的違規車
我更愛拍!
還記得上月 天母一台車撞死等過馬路的事故
因為斑馬線有違規停車
害婦人只能站在馬路中
可惜我的檢舉無法到天母
大家都檢舉就可以減少憾事了!
祝 曾經或仍然在檢舉的人
一切如意囉


特黑隔熱紙
可以報驗車
給您參考
樓主太棒了,
每次看到紅線停車都恨得牙癢癢的
立刻拍照寄警察局,
不過小弟我怕被人暗算
都沒有附註檢舉人姓名、檢舉人地址
不知道這樣單子是否成立

樓主太正義了,小弟我會繼續加油
終於覺得不在是孤單一人奮戰了!!!

M-Harley wrote:
看到了,網站已經有貼了,但是還在討論細則
本條例 103.06.18 修正之第 7-1、48、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所以現在是還沒實施囉?
但是應該也不會拖太久
今天收到幾件警方的回覆信還有貼心提醒耶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於103年6月8日總統府 公佈 實行日期待公布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行為終了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這幾天要清倉了

jonathan79625 wrote:
樓主太棒了,
每次看到紅線停車都恨得牙癢癢的
立刻拍照寄警察局,
不過小弟我怕被人暗算
都沒有附註檢舉人姓名、檢舉人地址
不知道這樣單子是否成立
樓主太正義了,小弟我會繼續加油
終於覺得不在是孤單一人奮戰了!!!


說真的

我也不會再覺得孤單

請繼續加油囉

至於我都是用真名真電話來檢舉

至今是沒有收到任何怪電話

有時分局會來電問一下狀況(因為違規車主申訴)

所以 沒留真名 我想還OK

但沒留聯絡方式,應該就不容易成案
(有問題或對方申訴,就找不到人處理)

若有所顧慮,都不留有些分局也是會處理 ( 違規證據明顯,但機會不大 )

但千萬不要留假的 姓名,電話等,避免法律問題喔!

而我,一定也會居安思危

一但有怪電話來,或是有人(非警方)打電話來質問我,

我不會客氣的!哈哈哈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你違規我一定拍照檢舉...(恕刪)


這種違規真的非常缺德,把行人逼到車道上,萬一與機車或汽車發生碰撞,兩個家庭就完了,完全支持樓主,但是我還是想問一下,交通警察或管區都不管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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