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k520 wrote:
逼車就是不對..出事...(恕刪)
+1
前面的恩恩怨怨就讓警方自行判斷, 如有違規, 該罰就罰, 這和後面車禍發生要分開來處理.
白車最後的緊急剎車惡意逼車, 已經明顯構成公共危險罪. 車禍發生記得要驗傷, 再加告個傷害罪, 這兩條公訴罪就不是保險公司可以處理的.
樓主以告訴人名義請警方提起公訴, 為什麼樓主需要知道被告的地址甚至自己辦案(先不要提民事賠償告訴)? 如果這個小警察不懂的辦案, 就請他們主管(小隊長/大隊長?)來辦, 態度有推諉逃避就直接請他的主管來聽電話. 所有的電話紀錄及面談紀錄通通要錄音錄影(智慧型手機相關Apps很多), 免得被吃案. 如果主管還不知道怎麼辦案, 就將相關資料寄到警政署請警政署來辦, 現在相關的信箱還好用, 處理速度也很快.
PS: 最後還是要善意提醒樓主, 開車要心平氣和, 就算別人對不起您, 您就蒐證檢舉就好, 儘量不要出現有爭議的行為, 以免和人起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