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燄赤子 wrote:
該檢討的是行政瑕疵的警方...
而不是無辜的消防隊....
(恕刪)
警方有行政瑕疵,這是肯定的(錯誤的一方)
而救護車闖紅燈是為了救人,這也是肯定的(正確的一方)
但救護車為了不被開單,所以選擇不超速不闖紅燈,這就絕對是錯的!
正確的作法應該是,由消防隊和警方兩者來做溝通協調
而不是把倒楣的一方,由消防隊轉嫁為社會大眾!
簡單來說,這是消防隊和警方的問題,根本無關社會大眾
當然,消防隊很無辜,這也是肯定的(社會大眾更更無辜)
舉個簡單的例子:
當你辛苦的上完班,回到家後發現,有人霸佔了你的停車位,你該怎麼辦?
選擇1 找出誰亂停,請他移車
選擇2 你也亂停別人的車位
很明顯,答案是1,那是有效解決問題的方法
若選2,那就只是把你和亂停車者之間的問題丟給第三方而已
(不能說因為你很無辜,就隨便找個人墊背,換他無辜)
今天消防隊的選擇就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