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牛向前衝 wrote:
一群人渣無誤!只會以...(恕刪)
法律有這條
很多人都沒有立即使用........
正當防衛的概念,最為顯而易見的是出自刑法。是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之一。
台灣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此外,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亦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並不表示只有刑法才有此類規定,例如,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亦有類似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當防衛的客觀特徵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主觀特徵是,在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情況下,意圖保護法益不受侵害。
舉例來說,某人在遭到歹徒搶劫的時候,奮起反抗,將歹徒打傷或者失手將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為正當防衛而免除刑事責任。當然,正當防衛一旦超過一定的界限和強度,就容易演化為「防衛過當」和「假想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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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車都雜爛了你也只有車可突圍
他們沒那麼做結果人都跑了永遠抓不到...
<至少要撞幾個留在現場>
但好奇的是,
女駕駛是說了什麼樣的話,才會激怒對方的?
如同日月明功事件
檢方指出,詹淳寓和媽媽黃芬雀因故嘔氣,一時說了氣話:「我吸毒還加入幫派」,黃芬雀信以為真,帶兒子去找陳巧明,希望借助日月明功集體管教的力量,幫兒「戒毒」。
所以心情不爽時,不要亂說氣話,有些氣話可是會讓自己帶來傷害的。
zerodragon2 wrote:
話說 那些砸車的.....(恕刪)
站的住腳
正當防衛的概念,最為顯而易見的是出自刑法。是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之一。
台灣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此外,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亦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並不表示只有刑法才有此類規定,例如,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亦有類似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當防衛的客觀特徵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主觀特徵是,在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情況下,意圖保護法益不受侵害。
舉例來說,某人在遭到歹徒搶劫的時候,奮起反抗,將歹徒打傷或者失手將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為正當防衛而免除刑事責任。當然,正當防衛一旦超過一定的界限和強度,就容易演化為「防衛過當」和「假想防衛」。
battery0922 wrote:
站的住腳
正當防衛的概念,最為顯而易見的是出自刑法。是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此外,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亦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並不表示只有刑法才有此類規定,例如,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亦有類似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當防衛的客觀特徵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主觀特徵是,在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情況下,意圖保護法益不受侵害。
舉例來說,某人在遭到歹徒搶劫的時候,奮起反抗,將歹徒打傷或者失手將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為正當防衛而免除刑事責任。當然,正當防衛一旦超過一定的界限和強度,就容易演化為「防衛過當」和「假想防衛」。
所以是在說那一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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