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
停車位不足是一回事,但不是每個人找不到停車位,都會違停
就像找不到公廁,不是每個人都會隨地大小便
...(恕刪)



MARJORANA wrote:
交通罰則本來就大有問題!!
像違規停車的妨礙他人,沒妨礙到人也可能有一張違停紅單,妨礙到一大堆人也可能只有一張違停紅單,這不就擺明了越無恥妨礙越多人越值得,反正都一張違停而已。
依違規行為而不得重覆開單,就會有垃圾在路上比不要臉的誇張違規,像那個停路中間買便當的,還不是不用怕被怎麼樣!!反正不要臉~上新聞也沒差~
像這種的本來就該修正為,因為違規而被影響者,每個人都有權利檢舉,然後依檢舉的人次製單,而不是依違規者違規的行為次數製單。
換句話說,法規就是要改成違規影響越多人,就會收到越多罰單,不然超越無恥境界的違規不斷者,根本沒有在怕的啦~
垃圾就是要用惡法治,不然現行這種講究違規人權的,將會導致台灣變成無恥者生存、要臉者淘汰的悲慘世界。
...(恕刪)
岩石 wrote:
檢舉違規就叫作害人,哪為什麼不請立法院把所有法律全給廢除了,
這樣就沒有人會被處罰,被判刑坐牢,這樣不就是皆大歡喜了.
你想想如果大家都在馬路上隨便停車,或是把車停在你家門口,
你連開車騎車或走路都很不方便,你會覺得如何?
這年頭政府公務人員都是在消極怠惰,你看食米,食用油都再出包,
交通警察也在放水,一切交通亂七八糟,你又會有何感想?
你開車騎車如不違規,又何必擔心會被人檢舉而被開罰呢?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