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629655 wrote:
台灣的外線逼車狀況你都不清楚
你平日一定開快車在逼人的並且不看新聞的...(恕刪)
剛好相反說!
小弟我都是低於限速10KM(用GPS HUD看的)
一個星期上2~3次國道(開公司的維修車)
逼車?別開玩笑了!車上大大的公司名稱噴漆!
被申訴的話開會時會被圍剿...
01這邊的人都各有立場啦!
小弟我一向都是限速110開100,限速100開90在外側!
說出來一定又會一堆人出來說我唬爛!
小弟我台中開到台北可能用不到2次的內線!
關鍵在於!開車的時間也可以報加班呢!
我幹嘛要去超速?
安的啦!在外側除非你真的很誇張!(限速110開60)
不然只要保持最高限速以下10~20KM(塞車時跟上車流)
我這樣開倒是還沒被逼過車~
青年男女救苦救難總管
Scolas wrote:
高公局首長信箱詢問中,有空的可以多幾個人寄信,無論是 copy & paste 或另發信件都行
目的在形成壓力,改善內側車道佔用情況
---------------------
高公局您好,
我欲以行車記錄影片檢舉佔用內側超車道之車輛,請問佔用的構成要件。
在中線無其他車輛、或有足夠空間的情況下
1. 該車前方多遠無其他車輛仍行駛超車道?
2. 該車行駛多久算佔用超車道?
煩請回覆,謝謝!
---------------------
對於將來的回覆結果,以台灣公務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我非常不樂觀 ....

以前就有人問過「國道公路警察局」了,得到如下的回覆:
目前取締「占用內側超車道」,必須有「三種條件同時成立」時才會取締:
1. 時速低於100公里 (比照超速、有10公里寬限值)
2. 其後方已出現跟隨車輛
3. 該車前方已明顯淨空
我的天! 要「三種條件同時成立」--> 取締成功的機率很低 -->
然後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宣稱「因為執法困難,所以 .............」

這就是爛政府 ---
自己先曲解法規、預先替自己舖好了執法限制,然後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執法怠惰」了?!!

Scolas wrote:
高公局首長信箱詢問中.
高公局您好,
我欲以行車記錄影片檢舉佔用內側超車道之車輛,請問佔用的構成要件。
在中線無其他車輛、或有足夠空間的情況下
1. 該車前方多遠無其他車輛仍行駛超車道?
2. 該車行駛多久算佔用超車道?
煩請回覆,謝謝!..(恕刪)
您知道交通部有過如此這樣的函示
宋嵩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恕刪)
33條第2項 wrote: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恕刪)
33條第2項有超車道,超車,堵塞超車道,行車 等名詞, 卻沒有適義
描述超車的規則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罰則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7條,
但是47條已經被交通部排除不用,說它不適用
這樣, 33條 當中的"超車"一詞, 又可以用那一條來解釋? 何謂超車?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wrote: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恕刪)
問題是
高管規則 8-1-3是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寫 內側車道為"變換車道超越"道
還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都是寫"超車",並不是寫"變換車道超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wrote: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恕刪)
所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超車必須有三個階段
1. 前,後車在同一車道,後車先變換到"左側車道"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3.超越到足夠安全距離, 回到右側的車道 , 讓後車變成前車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車和超車二種路權, 如何放在一個車道上, 所以, 上述的"最高速行駛",還是在"超車",不應解釋為"行車"
"最高速"的車速是要贏過其它車輛的, 不是落後給中線車
所以, 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上 , 是屬於整個超車當中的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是"超越"的進行式
這是在中線車輛過多, 無法即時回到中線車道時, 必須連續不停的超越中線車時,所做的但書
當右邊無車可以超越時, 就應該回歸"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精神, 回到中線車道, 完成整個超車的程序的第3步驟。
1.回覆當中, 沒有超車道,行車道, 車道分流的概念
因為”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定速行駛, 沒有車道變換, 沒有超越。這就是”行車”, 不是超車 ,甚至連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所指的”超越”都不是
行車如何主張超車道路權?
而所謂"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這個前述規定,難道只有"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話.是規定;
而..還有另外一段話,及即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不是規定了嗎 ?
還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要求"駛入原行路線", 也不是規定嗎 ?
超車道的優先路權是行車?還是超車? 兩者砥觸時, 何者優先 ?
2.函示文中對於解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是何種狀況?,也付之闕如
第33條第2項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 卻沒有任何交通法條,能對"不堵塞行車"下定義
以至於淪為"各說各話" "自由心證"
但是, 所謂”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一詞 , 在科學文獻, 期刊報告當中, 都足以證明此舉足以堵塞超車道。
因為無論是
壅塞學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或是Kerner (1998) 的F,S,J流的三相理論當中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都足以證明, 拿超車道充當行車道, 拼命想往車道內塞入車輛,衝上最高車流量時,也就是阻塞的開始
應該是要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才能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
實際的例子如下面連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再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個條文當中, 還是揭釋有, "超車後必須駛回原車道" 的精神
而"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完全違背上面條文的精神
3.雷射測速都無法測出最高速為何?
所謂” 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然而, 問題是, 就連雷射測速都無法測出最高速為何? 因為它有官方正式承認的+2km到-3km 之誤差
事實是, 以同一把測速槍, 對同一台110公里行駛的車,連測6次,可能會得到107,108,109,110,111,112 六種都不一樣的數字
法規寫的是"最高速" ,最高速不是 100km , 就是 110km ,只有1個數字,不是6個數字
112km/h = 31.11m/sec
110km/h = 30.55m/sec
107km/h = 29.72m/sec
這就代表有”速差”存在, 最多達到 1.39m/ sec
只要 4 秒, 就拉出一個車身的車距
只要35秒, 就達到安全超車的五條車道線, 就是 50m 的車距
兩車都保持”所謂”未超速的”最高速”, 35秒後卻可能拉出50m 的安全超車車距 ?
這樣,有安全超車車距卻無法超車 ? 是能超車還是不能超車 ?
是堵塞還是不堵塞呢 ?
herblee wrote:
您知道交通部有過如此...(恕刪)
遊戲規則訂得不明確,有太多灰色空間可以自由心證,從個體間的互動著手,提升整體素養比較有效率.
最近開高速公路,短叭兩聲,再接著閃兩次各一秒遠燈,前車會自動讓開,感覺越來越多人知道這項規則
反倒死佔著的以小貨車與九人廂型車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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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於102年5月16日於本局首長信箱留言詢及「與前車距離多遠及行駛多久構成佔用行駛超車道?」1節,本局說明如下:
一、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略以...
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略以...
三、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略以...
四、 綜上,綜觀相關交通法令,並無針對與前車距離多遠或行駛多久為構成佔用行駛超車道有明確之數據規定,故仍須視前後駕駛行為依個案認定之。
五、 另有關車道線設置1節,於高速公路劃設之車道線白色線段為4公尺,線段間距為6公尺,可為參考依據。
六、 您若仍有疑義,可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組員喻志欽連絡,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對於您關心高速公路行車安全,併致謝忱。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Scolas wrote:
高公局首長信箱詢問中,有空的可以多幾個人寄信,無論是 copy & paste 或另發信件都行
目的在形成壓力,改善內側車道佔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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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您好,
我欲以行車記錄影片檢舉佔用內側超車道之車輛,請問佔用的構成要件。
在中線無其他車輛、或有足夠空間的情況下
1. 該車前方多遠無其他車輛仍行駛超車道?
2. 該車行駛多久算佔用超車道?
煩請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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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las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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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於102年5月16日於本局首長信箱留言詢及「與前車距離多遠及行駛多久構成佔用行駛超車道?」1節,本局說明如下:
一、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略以...
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略以...
三、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略以...
四、 綜上,綜觀相關交通法令,並無針對與前車距離多遠或行駛多久為構成佔用行駛超車道有明確之數據規定,故仍須視前後駕駛行為依個案認定之。
五、 另有關車道線設置1節,於高速公路劃設之車道線白色線段為4公尺,線段間距為6公尺,可為參考依據。
六、 您若仍有疑義,可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組員喻志欽連絡,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對於您關心高速公路行車安全,併致謝忱。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大大,您先前發函的對象是「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不是嗎?
為什麼回函的單位卻是「國道公路警察局」?
其實,以小弟在網路上爬文的結果,有時候這兩個單位的見解不一、彼此矛盾!
更有甚者,同一單位 (交通部的高速公路局) 在不同時間發的公文,見解竟然也會彼此矛盾!
唉,由此看來,台灣長年以來在高速公路上的亂象,「亂源」竟然就是這兩個政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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