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fago wrote:
有時候."讓".不是因為對方有理
而是要保護自己 及 家人的安全
退一步. 海闊天空.
講的沒錯,我很認同,但也因為這樣,在台灣很多地方都被我悌除不準去 = =!
不過久了也就習慣大多地方都不何適去了
liankuan2003 wrote:
我也是一直到最近才明白,為何台灣法律一直有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帝王條款
這其實是為了要保障人命大於所謂正義的一條佛心條款,其實是生命權高於一切的條款
就是為了避免像你們這些站在法理上自以為正義的魔人置人死生於不顧啊
liankuan2003 wrote:
又是一堆正義魔人
不管對方是否違規在先,但對方車頭已經先進事主車道了
事主很明顯是扙著有行車記錄器故意加速衝撞,這不叫應注意而未注意,反而該要吃上故意肇事之責
大家似乎都一昧的維護事主的直行車權
但若反過來想想,是該避免事故發生優先?還是該為了維護自己路權比較重要?
今天若換成一個老人家騎著機車為了閃避路邊停車而插入事主車道,你也這樣給他輾下去,事後再拿行車記錄來證明自己維護路權所以沒錯?
而且今天如果對方因為事主不讓他插入而造成對方壓死路人,那事主可能該負的刑責就該佔大部份了,因為對方已經在儘力避免事故發生,而事主反而是製造事件的元凶
我也是一直到最近才想明白,為何台灣法律一直有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帝王條款
這其實是生命權高於一切的佛心條款,是為了要保障人命大於所謂正義或法律
就是為了避免像你們這些站在法理上自以為正義的魔人置人死生於不顧啊
要知道你們的所謂正義永遠都不該拿來跟生命做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