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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爭取極少數人的重機路權,不要再扭曲事實,說什麼憲法已死了!!浪費社會資源也造成更多的危險。。。


就是那個光 wrote:
有篇很有意思的思考文,自己看看吧,聽說自行車也要強制戴安全帽了呢,不過幾乎所有的自行車騎士都反對......哈哈哈


那在路上看到大多數戴安全帽的是???

frank1919 wrote:
那在路上看到大多數戴安全帽的是???


就算會戴安全帽的也反對法律強制,自己GOOGLE就清楚了
重機喜好者

orea2007 wrote:
如果改天立法院通過對...(恕刪)


立法院100年11月8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其實這段法令真的是有其模糊之處,就是沒有規定多久之內要公告出來。
再過一個多月就要滿一年了,的確是有點久。

但是為什麼遲不開放呢?這才是大家要討論的點啊!!
說來說去,還不就是現在在平面、快速道路看到部份(當然不會是全部,每個車種的駕駛人都有優良駕駛也有亂七八糟的。。。。)重機的表現~才會造成多數人對重機族的觀感不佳。

而這個所謂的"部份"佔多少比例??
也是一個有趣的點了~
從車輛登記數、行駛時間、違規次數、、、、、
這些,希望各位可以理性、客觀的來提出各項數據討論,
並提供資料出處連結,以避免數據失真。


交通部表示:依處罰條例第92條規定,係授權由交通部評估是否有可以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國道高速公路路權係由所有國道用路人共有共享,高速公路路網除擔負國內主要公路骨幹運輸之外,部分路段並實質肩負地區性交通幹道功能,所以有關高速公路是否有可得開放供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的路段及時段之可行性評估,交通部必須充分尊重路段所行經之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大多數的意見,相關的評估及政策裁量才具備正當性及可執行性。交通部也特別強調說明,現階段雖尚無高速公路路段或時段可供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但交通部仍責成高速公路局持續與相關地方政府討論進行評估。


交通部指出:對於本(15)日相關大型重型機車團體所提訴求,交通部充分理解,交通部也再次呼籲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及愛好者,可透過確實遵守交通規則的行動,展現高度自律自重的態度,共同來化解其他國道用路人的疑慮,並爭取路段行經的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認同,以順利凝聚開放的共識。

就是那個光 wrote:
立法三讀通過,總統公告實施,身為執行機關的行政院也公告,沒有意見跟質疑,所行政院有問題或窒礙難行,總統公布十天後應提覆議,否則必須執行,不然就內閣總辭不執行以為負責

我想問大家的法治觀念高中應該有教過吧,執行機關龍頭都沒意見,身為所屬的交通部,不予執行法律,你如何對你的孩子說明,執法機關可以隨意不按法律執行也是民主社會應有的現象呢

樓主口口聲聲好像代表大多數人的意見說重機如何如何,有關人民權益的部份,不是人多就算數,請參考下面的比例原則,權益不會因為反對人多,你的權益就可以遭受侵害,這是民主的基本原則,連這原則都能拋棄,只能說樓主的民主素養只有差勁兩字可以形容

樓主引用交通部的話來辯解,如果交通部的話能聽,大便也能吃了,ETC的辯解,我想樓主應該也是完全贊同吧,更別說油電雙漲中油的說法吧,樓主在別樓所提的那些偏頗的新聞稿,那是給不動腦筋,給大便就照吃的民眾看的,若連這點辨別能力都沒有,別來01吧,至少01的鄉民還有受過點教育)


光大哥.......您的這一段
樓主口口聲聲好像代表大多數人的意見說重機如何如何,有關人民權益的部份,不是人多就算數,請參考下面的比例原則,權益不會因為反對人多,你的權益就可以遭受侵害,這是民主的基本原則,連這原則都能拋棄,只能說樓主的民主素養只有差勁兩字可以形容

真的是謝謝~
我也同意你所說,<權益不會因為反對人多,你的權益就可以遭受侵害>
但這件事的問題在於,國道的開放,是不是侵害了目前相對多數許多的國道用路人權益呢?
再者,這所謂的侵害在於認知的不同吧!!!
目前的認知點,應該是「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但是,尚未有公告核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這是可以討論的,也請您不要任意的冠上<樓主的民主素養只有差勁兩字可以形容>
之類意氣用事的字眼。

另外,更別提什麼<那是給不動腦筋,給大便就照吃的民眾看的>
這種。。。。。純粹是情緒謾罵的句子了。

PS:油電雙漲中油的說法我也覺得很瞎,謝謝!!



orea2007 wrote:
如果改天立法院通過對...(恕刪)


立法院100年11月8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其實這段法令真的是有其模糊之處,就是沒有規定多久之內要公告出來。
再過一個多月就要滿一年了,的確是有點久。

但是為什麼遲不開放呢?這才是大家要討論的點啊!!
說來說去,還不就是現在在平面、快速道路看到部份(當然不會是全部,每個車種的駕駛人都有優良駕駛也有亂七八糟的。。。。)重機的表現~才會造成多數人對重機族的觀感不佳。

而這個所謂的"部份"佔多少比例??
也是一個有趣的點了~
從車輛登記數、行駛時間、違規次數、、、、、
這些,希望各位可以理性、客觀的來提出各項數據討論,
並提供資料出處連結,以避免數據失真。


交通部表示:依處罰條例第92條規定,係授權由交通部評估是否有可以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國道高速公路路權係由所有國道用路人共有共享,高速公路路網除擔負國內主要公路骨幹運輸之外,部分路段並實質肩負地區性交通幹道功能,所以有關高速公路是否有可得開放供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的路段及時段之可行性評估,交通部必須充分尊重路段所行經之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大多數的意見,相關的評估及政策裁量才具備正當性及可執行性。交通部也特別強調說明,現階段雖尚無高速公路路段或時段可供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但交通部仍責成高速公路局持續與相關地方政府討論進行評估。


交通部指出:對於本(15)日相關大型重型機車團體所提訴求,交通部充分理解,交通部也再次呼籲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及愛好者,可透過確實遵守交通規則的行動,展現高度自律自重的態度,共同來化解其他國道用路人的疑慮,並爭取路段行經的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認同,以順利凝聚開放的共識。

Nardus wrote:
火焰大真愛開玩笑引述...(恕刪)


我能理解你們想要上國道的想法,
但交通部之所以不開放的原因你們可以諒解嗎?
如果背後不是因為多數民意的反對,他們何必吃力不討好?

又,如果交通部隨便開放個一小段末端高速公路(例如基隆至八堵之類的),
也只限制很短的時段,其實就符合
立法院100年11月8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不是嗎?

但這樣有比較好嗎?


Nardus wrote:
警政署與國道高速公路...(恕刪)


我欣賞你的回文,資料及數據均引用出處。
雖然我反對重機上國道,但我覺得這樣的方式才是理性的討論啊!!
謝謝您~~~

Nardus wrote:
警政署與國道高速公路...(恕刪)


可是你少列了死亡人數一項。。。。。。。。
是因為機車事故死亡人數最多,所以沒有列嗎?
希望不是啊。。。。。。。

ill49 wrote:
這句話說的好,
沒有爆亂的集會遊行算不算理性??
沒有暴亂,以演出劇型式的集會遊行算不算理性???

要重機騎士理性的爭取,
那你有理性的看待.......此次沒有暴亂,演出劇型式的集會遊行嗎 ???



嗯,過程理性平和,這其實蠻好的啊!
雖然我是覺得用憲法已死這種說法,是渲染誇大了點。。。。。。。
但如果只是為了摶版面,我覺得無可厚非啦~
只是,我才會說不要再扭曲事實了,
因為事實是~

立法院100年11月8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但目前仍沒有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啊!!
而延宕了將近一年的原因為何呢?
蓋大樓嚕,繼續看戲...最近都感覺好懶散,做啥都沒動力
火焰天秤 wrote:
光大哥.......您的這一段
樓主口口聲聲好像代表大多數人的意見說重機如何如何,有關人民權益的部份,不是人多就算數,請參考下面的比例原則,權益不會因為反對人多,你的權益就可以遭受侵害,這是民主的基本原則,連這原則都能拋棄,只能說樓主的民主素養只有差勁兩字可以形容

真的是謝謝~
我也同意你所說,<權益不會因為反對人多,你的權益就可以遭受侵害>
但這件事的問題在於,國道的開放,是不是侵害了目前相對多數許多的國道用路人權益呢?
再者,這所謂的侵害在於認知的不同吧!!!
目前的認知點,應該是「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但是,尚未有公告核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這是可以討論的,也請您不要任意的冠上<樓主的民主素養只有差勁兩字可以形容>
之類意氣用事的字眼。

另外,更別提什麼<那是給不動腦筋,給大便就照吃的民眾看的>
這種。。。。。純粹是情緒謾罵的句子了。




所謂的比例原則你有仔細看清楚嗎,看不清楚我再貼一遍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目的適當)--->適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手段必要,侵害最小)--->必要性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

請問那條是說明多數意見凌駕少數原則,如同我說的,法律在權益部份的考量,並非多數至上原則,因為如此將會有多數霸凌少數,犧牲少數權益等違反人權問題

請問多數國道用路人跟少數國道用路人,一樣是國道用路人何來誰的權益侵害誰的問題
請問你,用路過程中,汽車用路資源有因重機而有減損甚至犧牲權益的問題嗎
請問你,汽車的用路安全是否會因為重機而無法免於危險
請問你,禁止或開放重機上路對汽車安全有無顯著性的變化
請問你,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的方法,是否包含犧牲禁止少數人的權益

公告這一段就是打臉的這一段,協議公告六個月後要開始試辦,已經超出時間卻未有任何動作,還出一些汙衊重機數字亂編的新聞稿,最扯的就是還有人引這些新聞稿向重機噴糞,抱歉,我的好素養都在遵守交通規則上耗光了,對於噴糞的,我沒啥好臉色

立法委員按行政機關意見訂定法條與協議,給予主管機關寬鬆的條件,希其以其專業訂定詳盡的規範,而行政機關面對法律賦予的多種的可能,就會有所謂的行政裁量,不過行政裁量有其限制



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得選擇不同的行為方式,亦即法律規定和構成要件相連結的,下是單純一個法律效果,其中該決定至少有兩種甚或數種可能性或者被賦予某種程序的行為自由,此即所訂行政裁量。
裁量權之行使瑕疵
1、裁量逾越:行政機關所選定之法律效果或處分相對人,已超越法律所授權之裁量範圍
2.裁量濫用: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牴觸法律授權之目的,或漏未審酌應斟酌之觀點,或參雜與授權意旨不相關因素之考量,譬如為圖利自已之親友,所作成有利之裁量決定或動機等.又行政裁量若違反一般之法律原則及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意旨者,例如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亦構成裁量之濫用。
3、裁量怠惰:行政機關怠於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裁量權,其原因或係出於過失而不知有裁量權之存在,或因故意而不行使裁量權,裁量權末行使或不行使亦可列為裁量權

92條修正已經將公告路段時段的處罰列入條文,其立法意旨已經明白點出交通部需依法完成路段及時段的規劃,而交通部怠於執行及宣導,甚至參雜與授權意旨不相關因素之考量作為理由拒絕執行,已超出當初立法時開會意旨,交通部這三點行政瑕疵全犯了,能不罵嗎

至於有些人對法條上的【得】有意見,一併說明如下
在法學基礎中,不論是審判法官或檢察官,大家都知道法律條文中的「得」、「應」與「必要時」的意義。「應」的拘束效果比較強,違背了「應」的義務,是當然違法的效果,為〔當然失效〕或〔當然不生效力〕;「得」或「必要時」的拘束力較弱,保留給裁判者〔裁量〕的空間,即〔可為〕〔也可不為〕,不過,可或不可,也應該要符合〔相當性原則〕,或〔比例性原則〕,否則難免令人有〔包庇〕,或〔權利濫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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