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鸭 wrote:
你搞錯了 跳痛的是你 因為你根本不瞭解訴訟的運作
那是法官敘述黃男的過失 不是說過失都在黃男身上...
如果責任都在黃男身上
為何法官會說【被害人違規闖紅燈也有過失】???
台北地院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應優先禮讓行人通行,但考量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肇事後自首、【被害人違規闖紅燈也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怪了
這句我不知道講幾次了 你就是故意忽略?
如果對方也死了
你確定有賠償可拿?
(強制險就不用拿來說了...)
這次的判決書還沒查到
不過同樣狀況同樣最近台北地院的判決
你自己看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28號
適行人XXX亦未依號誌指示穿越羅斯福路3 段之行人穿越道,
OOO所騎乘之上開機車遂撞及毛愛祥」
查本件被告既有行經行人穿越道而未讓行人即被害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被害人死亡之情事............
【兼衡酌被害人就本件事故與有過失及雙方之過失情節...........】
還說你沒跳痛,就說你根本沒看我的內文呀...
麻煩你在下面的新聞內容中
找出法官說【被害人違規闖紅燈也有過失】這句話
亂解釋別人內文就算了,現在居然還自己亂加詞??
斑馬線最大 騎士撞死闖紅燈行人判有罪
2014年05月01日12:41
黃姓男大學生今年1月間騎機車,行經台北市虎林街及市民大道口,李姓男子闖紅燈過馬路,黃男閃避不及,將李男撞死,台北地院認為,李男當時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論是否為紅燈,黃男都應禮讓行人先過,依過失致死罪判黃男3個月,因他已賠償死者家屬160萬元,獲緩刑2年。
判決指出,案發時,死者李男闖紅燈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黃男閃避不及,撞上後雙雙倒地,李男頭、胸等處鈍挫傷,臉部及腳骨折,送醫急救10小時後仍死亡,黃男撞人後立即向到場警方自首認罪,扣除強制險理賠金200萬元外,黃姓大學生另賠償死者4名子女共160萬元和解。(劉志原/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