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
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及同條第2 項:「本標
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
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
駛」之規定,爰如於設有左轉專用道而於允許左轉彎時相內
由直行車道左轉彎,應就道路車道實際佈設情形認定有無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款:「不依標誌、標線、號
誌指示」或第4 款後段略以:「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之違規情形。(交通部 94.06.27. 交路字第0九
四00三七九三0號函)
規定是要罰,應該是員警懶惰或是沒唸書瀆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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