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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是我衰還是我錯 (8/17 補充)


Mr. wrote:
雖然是後車撞前車,
但是你轉彎沒打方向燈已經輸一半了.....(恕刪)


人家有受傷你沒受傷你就輸一半...應該不只一半

真的就算樓主是直行車,機車去撞你後面
有受傷就可以提出告訴,不管對方勝訴機率多大
但用這條很多駕駛人怕麻煩要跑法院
只要幾萬塊可以了事的都只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vivian520520 wrote:
8/10日早上約11...(恕刪)

剛看到其他網友之前發的
http://www.youtube.com/watch?gl=TW&hl=zh-TW&v=0IPg2SyQO_Y

撞上了責任不知道怎算?
但我知道這麼快的速度撞上了
如果騎士飛出去滾十幾圈
賠幾十萬應該是跑不掉的
誰還管你汽車機車誰對誰錯阿
人家光過失傷害就告死你了

不怕前科
不想賠錢
那就給他告吧

要不然在台灣
汽車撞上機車
機車撞上汽車
人家有受傷
你沒有
就是輸

不服氣阿?
要不然拿車上的大鎖敲自己頭來個腦震盪阿
然後再來互告過失傷害
?



linpredator wrote:
【EX:巷寬只有3米多一點點,我不開右邊難道開中間還是左邊嗎? 開中間 ~ 對面的車不用過了,

開左邊我要怎麼左轉 XD 難道我的轎車可以直角轉彎 】
恕刪)

要左轉卻靠右,在尚未左轉前....請問如果您是騎機車看到前車此狀況您的下意識會如何判斷此車輛的動向?在沒打或沒看到方向燈的情況下,我想有大多數人會選擇由左邊較空曠的空間超車吧。

以我個人的駕駛習慣來說,在巷道我會選擇開在正中央,若需會車時再靠右讓對向車通行,巷道中機車的比例通常高於汽車,開在正中央不僅可提高左右巷道車輛突然竄出的反應時間外,也可保有兩側機車安全無虞的通行空間。

右轉時我會緊靠右邊不讓機車通行,而讓機車由左手邊通過,這樣除了後方車輛了解我的動向外,自己亦不用注意後方來車,只需注意左方來車;要左轉當然就是.....放慢車速了。

至於事件對錯,我想自有交通裁決公評,但是紅包部分就免了吧,要包紅包也是要看人!要包紅包那我買保險幹嘛??以前紅包可能是壓壓驚,現在討紅包擺明就是變相勒索= =

julius35 wrote:
要左轉卻靠右,在尚未左轉前....請問如果您是騎機車看到前車此狀況您的下意識會如何判斷此車輛的動向?

你有看到左邊一隻電線桿嗎?
不靠右能轉的過去?

julius35 wrote:
以我個人的駕駛習慣來說,在巷道我會選擇開在正中央

我只能說你違規了
---------------
jyl527 wrote:
開版所述為真,及根據道路圖,則,甲方(汽車駕駛),乙方(機車駕駛)--

乙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第 39 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一、駕車行經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
附-本路口雖無交岔路口標誌,依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 一、...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3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本標誌:六、市區街道
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四○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甲方正常行駛於近交叉路口道路上欲進行轉灣,並未與對向來車發生碰撞事故,且由撞擊點及煞車痕可判定無
超速,已做到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且有注意,故無過失.
依據88年台上字第1852號之信賴原則,甲方信賴乙方不應於交叉路口進行危險行為之逆向超車.
由撞擊點及乙方自述時速大概45公里,已明顯超速行駛,且乙方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應注意,且能注
意前車動態,而不注意進而逆向行駛中央左側道路於路口進行危險超車行為,為過失.

甲方既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亦無過失,當依民法第 213 條及第 216 條請求車輛修復及修復期間之
損失.
---------------------------------
最近有一些新聞報導,事故中的機車騎士是被對向車道的車撞死的.這起事故機車騎士算很幸運,只是習慣不
改變,還能有幾次的幸運.
---------------------------------
保險怎麼談或未來訴諸法律怎麼判是另一回事,這是我對這起事故的看法....(恕刪)

這位網友講的真專業
所以
樓主應該不用擔心了

樓主的車子被撞壞
機車騎士要負責

機車騎士車子摔壞
機車騎士要自己負責

機車騎士摔傷
機車騎士要自己負責

還想要紅包咧








不過樓主描述的狀況
好像是樓主比較慘一點


linpredator wrote:

撞上了責任不知道怎算?
但我知道這麼快的速度撞上了
如果騎士飛出去滾十幾圈
賠幾十萬應該是跑不掉的
誰還管你汽車機車誰對誰錯阿
人家光過失傷害就告死你了

不怕前科
不想賠錢
那就給他告吧

要不然在台灣
汽車撞上機車
機車撞上汽車
人家有受傷
你沒有
就是輸
...(恕刪)


現在其實也很很多判例,並非受傷就一定贏
只是跑法院、談和解耗掉的金錢跟時間
大部分人就乾脆認倒楣...

右轉時我會緊靠右邊不讓機車通行,而讓機車由左手邊通過,這樣除了後方車輛了解我的動向外,自己亦不用注意後方來車,只需注意左方來車;要左轉當然就是.....放慢車速了。

至於事件對錯,我想自有交通裁決公評,但是紅包部分就免了吧,要包紅包也是要看人!要包紅包那我買保險幹嘛??以前紅包可能是壓壓驚,現在討紅包擺明就是變相勒索= =)


我以前也考慮過這個問題,但是讓機車變成逆向去超車,加上有時候機車視線被我們的車擋住
看不到對向來車變得更加險象環生,當然行車習慣沒有一定對錯,解決一個問題往往又會衍生出一個問題
不過放慢車速是絕對肯定的!

另外交通裁決真的會有公評嗎?我也很存疑!事故鑑定資料都是以交通員警現場裁量那少少的資料
為主...雙方口供為輔如果真的希望得到公評我想是當時自己也要儘可能多保留一些跡證
或是拍下當下現場周遭圖片

我也覺得紅包這種東西已經變成變相勒索了...
一些受傷一方家屬最會說:對方都沒誠意啦、不聞不問啦!
說的還不是要錢,等事故鑑定也要兩三星期沒有事故鑑定保險也不會出險
打個電話,買個水果去探望就好了!事故鑑定報告出來前都先不要談錢
只要說:等事故報告出來該我負責的部分我會負責就好了!

vivian520520 wrote:
只是跑法院、談和解耗掉的金錢跟時間
大部分人就乾脆認倒楣...

...(恕刪)

有很多判例
受傷不一定贏
但有更多判例
受傷就是贏

開車自認倒楣
那不就是輸嗎?

誰贏誰輸都不重要了啦
贏跟輸只是法律上的判決結果
就像你說的
中間耗的金錢跟時間還有精神
權衡下來
大部分人都會認賠了事

會不會有人說
你要告來告
我家的律師團等你來告
鬧大一點沒關係
我家養的黑道
每天去你家鬧

有人這麼硬的嗎?



通常信賴原則是用在對向車道衝過來撞的時候,且被撞的那一方還不能超速(通常是快車道),同向車道要主張信賴免責有點困難,不過可以試看看。

以下法院對信賴原則的文字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免除過失責任。又對於該對方不致發生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若無期待可能性,或行為之一方對於危險結果之發生,若稍加注意即能認識並予避免者,仍不能免除其注意義務,即無上開原則之適用。

個人認知要件
(1)不能違反交通法令(含未帶行、駕照)。
(2)要盡相當注意義務。
(3)撞的人要有期待可能性(指老人、小孩就不用主張)。
(4)危險發生無法避免(指撞擊點在前面或同向車道)

以下是某法官對信賴原則思考
惟查本院以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依其規範目的予與限縮,本條
項規定如不加以適當之說明及限制,已儼然成為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上的「帝王條款」。是以
駕駛人究竟要注意多久、注意到如何的程度方為此注意規定之規範重點,而正因為實務上向來
怠於在個案上對該注意規定為相當之限縮,長期下來,造成此一注意規定無所不在、無所不用
之弊病。其實學說及實務所發展出來的「信賴原則」概念就是要在這種無所不在之情形,來限
制行為人的注意義務範圍,然而我國實務卻反而限制信賴原則之適用,無怪乎學者要批評:如
此本末倒置的處理方式,顯然是思想方法上的重大錯誤,也使得信賴原則的意義完全落空。

個人以為雖然偶爾會有法官對交通案件過失提出較符合駕駛人之見解,但都是久久才碰到一次,
我前幾年也碰過類似的事故

我在未設置號誌的巷道左轉

對方機車是從我左側超車結果撞上我左前門及左後視鏡

鑑定結果出來是雙方都有錯

我未依規定於30公尺前打方向燈,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肇事責任約各5成比例

還好當時車子有保全險

後續的事情都交給保險業務去處理

只能說樓主遇到這種事真的只能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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