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wrote:
雖然是後車撞前車,
但是你轉彎沒打方向燈已經輸一半了.....(恕刪)
人家有受傷你沒受傷你就輸一半...應該不只一半
真的就算樓主是直行車,機車去撞你後面
有受傷就可以提出告訴,不管對方勝訴機率多大
但用這條很多駕駛人怕麻煩要跑法院
只要幾萬塊可以了事的都只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linpredator wrote:
【EX:巷寬只有3米多一點點,我不開右邊難道開中間還是左邊嗎? 開中間 ~ 對面的車不用過了,
開左邊我要怎麼左轉 XD 難道我的轎車可以直角轉彎 】
恕刪)
julius35 wrote:
要左轉卻靠右,在尚未左轉前....請問如果您是騎機車看到前車此狀況您的下意識會如何判斷此車輛的動向?
julius35 wrote:
以我個人的駕駛習慣來說,在巷道我會選擇開在正中央
jyl527 wrote:
開版所述為真,及根據道路圖,則,甲方(汽車駕駛),乙方(機車駕駛)--
乙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第 39 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一、駕車行經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
附-本路口雖無交岔路口標誌,依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 一、...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3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本標誌:六、市區街道
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四○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甲方正常行駛於近交叉路口道路上欲進行轉灣,並未與對向來車發生碰撞事故,且由撞擊點及煞車痕可判定無
超速,已做到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且有注意,故無過失.
依據88年台上字第1852號之信賴原則,甲方信賴乙方不應於交叉路口進行危險行為之逆向超車.
由撞擊點及乙方自述時速大概45公里,已明顯超速行駛,且乙方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應注意,且能注
意前車動態,而不注意進而逆向行駛中央左側道路於路口進行危險超車行為,為過失.
甲方既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亦無過失,當依民法第 213 條及第 216 條請求車輛修復及修復期間之
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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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些新聞報導,事故中的機車騎士是被對向車道的車撞死的.這起事故機車騎士算很幸運,只是習慣不
改變,還能有幾次的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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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怎麼談或未來訴諸法律怎麼判是另一回事,這是我對這起事故的看法....(恕刪)
linpredator wrote:
撞上了責任不知道怎算?
但我知道這麼快的速度撞上了
如果騎士飛出去滾十幾圈
賠幾十萬應該是跑不掉的
誰還管你汽車機車誰對誰錯阿
人家光過失傷害就告死你了
不怕前科
不想賠錢
那就給他告吧
要不然在台灣
汽車撞上機車
機車撞上汽車
人家有受傷
你沒有
就是輸
...(恕刪)
右轉時我會緊靠右邊不讓機車通行,而讓機車由左手邊通過,這樣除了後方車輛了解我的動向外,自己亦不用注意後方來車,只需注意左方來車;要左轉當然就是.....放慢車速了。
至於事件對錯,我想自有交通裁決公評,但是紅包部分就免了吧,要包紅包也是要看人!要包紅包那我買保險幹嘛??以前紅包可能是壓壓驚,現在討紅包擺明就是變相勒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