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S. wrote:
而且您又說到不保障違規超車的部份
既然您無法斷定別人是否超速
那怎麼可以妨礙他人超車的權利呢
所以說到最後您就是不讓就是了
直說嘛
就是自私呀
1.多說無益,如果您覺得誰違規擋住你超車的路,檢舉他,至於警察會不會幫你開單,就騎驢看唱本了。不過若不循法律所保障的途徑,而用逼車的行為,恐怕被開單的反而是您囉。
2.個人觀念如上所述,並不表示本人會占用內車道行駛,您說我自私只是毫無邏輯的指控而已,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也許您該說我是太過寬宏大量吧。

3.交通管理單位已經明示「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了,名稱叫不叫「超車道」還是重點嗎?莫非我們個人的解釋可以凌駕交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