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92018 wrote:
酒駕 ------ 鞭刑
酒駕肇事致人於死 ------ 鞭刑鞭到死blockquote>
這個好,再加一條
酒駕肇事致多人於死 ------ 鞭刑鞭到將死把他救活再鞭!
公路總局表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之1修訂,日前已經完成訂定:「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凡是符合資格:肇事致人死亡,吊銷駕照滿12年,致人重傷者滿10年,致人受傷者滿8年,其他違規或案件遭到終身吊照,滿六年的駕駛人,在管制期間沒有出現無照駕駛等重大違規,可以申請參加訓練課程。
參考以上,所謂終身吊銷最嚴重者,像是撞死人,也不過是吊銷12年而已,20歲撞死人,32歲就能再考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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