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依法並沒有問題
裡面的問題將會是收費員~
請聽我道來吧~各位~

1.收費員~不管是臨時人員?約雇?依其執行業務時
在廣義的法所稱為公務員~亦即代行台北市政府開出停車收費單
所以~第一~他在收費的期間都算是公務員~
2.公務員執行業務時有侵犯或損害他人權益時~
是為處分~一般所稱為行政處分
雖說行政處分~有分好的跟不好的~
好的~就是您申請某項核發~就是行政處分~對您有益的~
或是撤銷罰單(烏龍單)成功~也是處分的一種
不好的~最明顯的就是被開紅單~因為侵害到您了=開單=繳錢=荷包縮水
這邊的開單亦屬之~
雖然說是使用者付費~但還是包含在行政處分內
3.公務員執行業務
需有送達之必要~
像罰單~寄到您家~
或是現場開單~您簽名~就是"送達的意思表示"
這邊~
為何說收費員呢~
因為沒有"確實"做到告示送達=夾停車單
且都配置有PDA+拍照
不論使用人是否移走會先行抽單或繳費
應可由PDA查詢吧~
以上~
雖然BandofBryan行為不可取~
但最後處分的會是收費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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