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r630 wrote:被撞的這台車要負較大...(恕刪) +1這就是行車記錄器有缺點的地方沒辦法判別車主在閃紅燈號誌路口有無停車並且"應注意而注意"在這種閃燈的路口紅燈輸面比較大(但也不一定 a車有煞車沒超速 b車沒煞車有超速....)
閃光紅燈在設置規則上屬於「停車再開」先看您有無遵守上揭規定,再說自己是否可以主張「猝不及防」吧上法院時,法官可不會問您「合不合理」,而是會問您的行為「合不合法」行車錄影畫面只是客觀記錄事故發生經過,不會因為您有裝就對您有利。